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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3-13 1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9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