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9-23 10:27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9年8月30日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
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8月29日,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或Bisphenol A(简称BPA)
化学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的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6.1%
(Mitsui Chemicals,Inc.)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7.9%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37.1%
(All Others)
韩国的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5.8%
(KUMHO P&B CHEMICALS,INC.)
2.(株)LG化学 4.7%
(LG Chem,Ltd.)
3.其他韩国公司 37.1%
(All Others)
新加坡的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 5.0%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
2.其他新加坡公司 37.1%
(All Others)
台湾地区的公司
1.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2.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6.0%
(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3.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3%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7.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8月30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年8月29日,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由6.4%调整为4.7%。
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2013年8月30日起5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6月26日,商务部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和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对该案申请表示了支持。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8月14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8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LG化学(LG Chem,Ltd.)、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和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LG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以及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8年11月6日,(株)LG化学提交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拜会商务部材料》。
2019年4月3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19年6月24日,(株)LG化学提交了《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抗辩书》。
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提交了《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国(株)LG化学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听证会。
2019年1月2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听证会的申请》。
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对韩国锦湖公司提请召开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9年1月23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国锦湖公司提请召开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的意见》,对申请召开听证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澄清。
2019年2月14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回复了《关于同意召开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听证会的函》,告知调查机关将根据案件调查进度及相关规则另行通知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2019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听证会的通知》。
2019年6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进一步通知了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听证内容。
2019年6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相关事项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韩国驻华大使馆、(株)LG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本案申请人和支持企业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等涉案国(地区)代表及下游用户等参加了听证会。会后在规定时间内,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六)实地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年5月27日至5月30日,调查机关对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八)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9年8月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对于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案中,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双酚A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调查,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日本双酚A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1%-37.1%。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双酚A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双酚A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1166.03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358.75美元/吨,存在倾销。
2.日本双酚A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7年,日本双酚A产能保持相对稳定,2014年为48万吨,2015年至2017年每年均为45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41.7万吨、41.9万吨、42万吨、41万吨,年产量先升后降、总体下降。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6.3万吨、3.1万吨、3万吨和4万吨,呈先降后升趋势。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日本国内对双酚A的需求量分别为34万吨、33万吨、30万吨和29万吨,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期,日本双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4万吨、12万吨、15万吨和16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9%、27%、33%和36%,呈上升趋势。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双酚A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越来越多的产能需要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3)日本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日本双酚A的总出口量分别为11.4万吨、12.5万吨、16.4万吨和16.0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27%、30%、39%和39%。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日本双酚A的出口数量呈增长趋势,日本双酚A约27%-39%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日本双酚A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双酚A存在大量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逐年下降,对双酚A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3.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日本进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1.63万吨、2.20万吨、2.06万吨、0.99万吨和0.21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35%,2016年较2015年下降6%,2017年较2016年下降52%,2018年一季度较2017年一季度增长14%,日本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7年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1.7万吨、2.2万吨、2.0万吨和1.1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5%、18%、12%和7%。中国大陆市场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在7%-18%之间波动,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日本双酚A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13万吨、144万吨、152万吨和179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0%、24%、26%和28%。对日本双酚A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日本国内过剩产能,日本双酚A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双酚A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日本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日本双酚A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虽然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数量仍较大,日本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的第一大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韩国的(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韩国双酚A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68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7%-37.1%。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没有再发起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调查机关接受公司主张,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和贸易商以及关联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认定公司销售给关联客户的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无显著差异,可以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韩国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使用自产主要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并以该原材料生产成本作为内部结转价格核算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经审查,公司某自产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也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成本,并对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公司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只填报了销售数量、价格、调整项目等相关数据,并没有提供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用于生产下游非被调查产品的进一步加工数量或留作库存产品的数量等相关数据,公司出口数据不完整,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公司填报的对关联公司的出口数据为基础,来完整、准确地确定公司对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内出口至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其对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各项调整数据。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株)LG化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调查机关接受公司主张,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国内均为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韩国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使用自产主要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并以该原材料生产成本作为内部结转价格核算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经审查,公司某自产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也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成本,并对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均为非关联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各项调整数据。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株)LG化学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其他韩国的公司。
证据表明,除提交答卷的2家韩国公司外,仍存在其他韩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本案中,韩国其他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韩国双酚A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其他的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调查,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其他韩国公司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韩国双酚A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其他公司的双酚A存在倾销。
2.韩国双酚A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其调查问卷答卷及评论意见中提交了包括总产能、总产量、总消费量等韩国市场总体情况的公司内部研究数据,另外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还提供了韩国贸易协会统计的出口数据。申请人提交了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韩国双酚A市场总体情况以及韩国海关统计的韩国出口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上述数据和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两家公司答卷提交的相关内部研究数据并不一致,缺乏公信力。申请人提供的韩国国内市场和韩国出口数据,是由第三方机构所提供,该数据以安迅思(ICIS)相关报告和韩国海关统计数据等为基础且有证据支持,在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依据该最佳信息分析韩国国内市场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7年,韩国双酚A产能保持相对稳定,均为101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86.9万吨、90.9万吨、91万吨、91万吨,年产量整体呈增长趋势并相对稳定。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14.1万吨、10.1万吨、10万吨和10万吨,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4%、10%、10%和10%。
(2)韩国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7年,韩国国内对双酚A的需求量分别为68万吨、73万吨、74万吨和74万吨,呈增长趋势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期,韩国双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33万吨、28万吨、27万吨和27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3%、28%、27%和27%,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比例较高。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双酚A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27%-33%的产能需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3)韩国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7年,韩国双酚A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8.3万吨、29.6万吨、27.2万吨和30.3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33%、33%、30%和33%。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韩国双酚A的出口数量呈增长趋势,韩国双酚A约1/3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韩国双酚A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双酚A存在大量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对双酚A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1/3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韩国进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14.58万吨、14.85万吨、11.19万吨、10.59万吨和3.73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2%,2016年较2015年下降25%,2017年较2016年下降5%,2018年一季度较2017年一季度增长36%,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根据韩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7年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14.2万吨、14.4万吨、11.4万吨和11.1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0%、49%、42%和37%。中国大陆市场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超过1/3,这表明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双酚A最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13万吨、144万吨、152万吨和179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0%、24%、26%和28%。对韩国双酚A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韩国国内过剩产能,韩国双酚A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双酚A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基本稳定,韩国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韩国双酚A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并且出口数量大;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的第一大市场,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新加坡。
本案中,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新加坡双酚A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调查,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新加坡双酚A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0%-37.1%。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双酚A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新加坡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新加坡的双酚A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1243.92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470.47美元/吨,存在倾销。
2.新加坡双酚A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双酚A产能保持稳定,均为24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15万吨、14.7万吨、8.7万吨、15.1万吨,年产量先降后升。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9.0万吨、9.3万吨、15.3万吨和8.9万吨,呈先升后降趋势,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较高,维持在37%-64%之间。
(2)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国内对双酚A的需求量分别为9.5万吨、8.9万吨、0.1万吨和0.1万吨,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期,新加坡双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4.5万吨、15.1万吨、23.9万吨和23.9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0%、63%、100%和100%,绝大部分产能依赖出口。这表明,从2016年起新加坡国内市场对双酚A的需求已经很小,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基本依赖新加坡以外的国际市场。
(3)新加坡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双酚A的总出口量分别为5.7万吨、6.1万吨、8.7吨和15.2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38%、41%、100%和101%。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新加坡双酚A的出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新加坡双酚A产量主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新加坡双酚A最主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加坡双酚A存在大量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对双酚A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最主要的销售模式。
3.新加坡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新加坡进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3.5万吨、4.4万吨、5.6万吨、10.4万吨和2.3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27%,2016年较2015年增长26%,2017年较2016年增长87%,2018年一季度较2017年一季度下降7%,新加坡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增长趋势。根据新加坡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3.5万吨、4.2万吨、6.3万吨和10.4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1%、69%、73%和68%。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新加坡双酚A最主要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13万吨、144万吨、152万吨和179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0%、24%、26%和28%。对新加坡双酚A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新加坡国内过剩产能,新加坡双酚A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新加坡双酚A产能和产量相对稳定,需求量呈下降趋势,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新加坡双酚A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新加坡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的第一大市场,对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台湾地区。
本案中,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台湾地区双酚A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调查,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台湾地区双酚A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13%-37.1%。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双酚A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1321.37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503.25美元/吨,存在倾销。
2.台湾地区双酚A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7年,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保持相对稳定,均为79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73万吨、77万吨、64万吨、64万吨,年产量先升后降、总体下降。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6万吨、2万吨、15万吨和15万吨,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
(2)台湾地区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7年,台湾地区对双酚A的需求量分别为46万吨、46.5万吨、40万吨和44.8万吨,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期,台湾地区双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需求量)分别为33万吨、32.5万吨、39万吨和34.2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2%、41%、49%和43%。这表明,台湾地区市场对双酚A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40%的产能需要依赖台湾地区以外的市场。
(3)台湾地区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7年,台湾地区双酚A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7.5万吨、30.7万吨、23.7万吨和19.3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38%、40%、37%和30%。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台湾地区双酚A的出口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台湾地区双酚A约30%-40%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双酚A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双酚A存在大量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台湾地区需求逐年下降,对双酚A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3.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11.6万吨、11.8万吨、6.4万吨、4.8万吨和2.6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1%,2016年较2015年下降46%,2017年较2016年下降25%,2018年一季度较2017年一季度增长138%,台湾地区双酚A对大陆出口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根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7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数量分别为11.6万吨、11.6万吨、6.6万吨和5.1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2%、38%、28%和26%,数据表明尽管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在下降,但仍占其出口总量的1/4以上,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双酚A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13万吨、144万吨、152万吨和179万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0%、24%、26%和28%。对台湾地区双酚A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台湾地区过剩产能,台湾地区双酚A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台湾地区市场需求趋于饱和,闲置产能较大,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双酚A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台湾地区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的第一大市场,对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60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6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双酚A是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是指中国大陆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大陆总产量比例超过5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
(株)LG化学主张,本案部分申请人不能代表中国大陆产业,该公司称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和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调查产品的日本和新加坡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应该从中国大陆产业中予以排除,排除上述两家申请人之后,申请人与支持申请企业的合计产量将不满足占中国大陆产业的"主要部分",调查机关应予以审查。对于其上述主张,(株)LG化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评论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可以"将上述两种类型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范围之外,有关联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或者进口被控倾销产品的中国大陆生产者并不是当然、自动地被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范围之外,"应有理由相信或怀疑此种关系的后果是使相关的生产者的行为不同于无关联的生产者";上海中石化三井及中石化三菱两家申请人均积极参与提起本案申请,积极充分配合调查,与本案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的行动一致,损害调查期内,这两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总体变化趋势与其他无关联的中国大陆生产企业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经审查,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聚碳酸酯树脂投资株式会社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公司。调查期内,两公司均存在中国大陆外的关联方生产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情况。但没有证据表明,该关联关系使两家公司的行为不同于无关联的提交答卷的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进而影响到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客观评估,调查机关对(株)LG化学的相关主张不予接受。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双酚A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中国大陆双酚A需求量分别为113万吨、144万吨、152万吨、179万吨和47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27.43%,2016年比2015年增长5.56%,2017年比2016年增长17.76%,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长6.82%。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末保持相对稳定。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为47.02-54.86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33.01%,2016年比2015年增长5.04%,2017年和2018年1-3月均同比持平。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为38.96-45.45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46.13%,2016年比2015年增长9.34%,2017年比2016年增长8.80%,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略降0.66%。
4.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末略降。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为28.95-33.78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46.05%,2016年比2015年增加8.31%,2017年比2016年增长8.28%,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同比略降2.95%。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为34.32%-40.04%。2015年比2014年增加5.12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加2.05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3.86个百分点,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下降3.85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的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969-11631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33.09%,2016年比2015年下降2.28%,2017年比2016年上升20.20%,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上升19.26%。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先降后升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为32.07-37.41亿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2.28%、2016年比2015年增加5.84%,2017年比2016年增加30.15%,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15.75%。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先降后升趋势,调查期末实现扭亏为盈。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为亏损3.49-4.07亿元。2015年比2014年增亏30.70%,2016年比2015年减亏37.41%,2017年实现扭亏为盈,2018年1-3月盈利比2017年1-3月增加408.00%。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先降后升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为负5.35%至负6.24%。2015年比2014年下降2.8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加3.01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6.69个百分点,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3.45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增长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为74.57%-87.00%。2015年比2014年增加8.17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加3.73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8.34个百分点,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下降0.70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先降后升再降的波动态势,总体下降。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为314-367人。2015年比2014年减少2.82%,2016年比2015年增加1.62%,2017年比2016年减少1.43%,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减少2.29%。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为1116-1302吨/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长50.37%,2016年比2015年增长7.60%,2017年比2016年增长10.37%,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长1.67%。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为83342-97233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加1.73%,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8%,2017年比2016年增加8.54%,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8.81%。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为0.95-1.10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加26.34%,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52%,2017年比2016年增加9.67%,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26.67%。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总体净流出,调查期末转为少量流入。2014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量为7.31-8.53亿元。2015年比2014年现金净流出减少65.84%,2016年比2015年现金净流出增加80.82%,2017年比2016年现金净流出减少16.32%,2018年1-3月经营现金流转为净流入。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有关经济因素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大陆产业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量、销售收入、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就业人数和期末库存状况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双酚A需求量持续扩张,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亦均随之扩张,但受倾销进口数量和倾销进口价格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销售收入因此先降后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呈现继续恶化后逐步好转的态势,中国大陆产业长期亏损经营,仅在调查期末转为盈利;经营现金流量持续为负,仅在调查期末最后一季度转为净流入;中国大陆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的现金流入,生产经营状况尚未实现稳定的良性运转。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仍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31.31万吨、33.26万吨、25.18万吨、26.78万吨和8.85万吨,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27.71%、23.10%、16.56%、14.96%和18.83%。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2018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上涨36.21%,倾销进口数量较大。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产能分别为252万吨、249万吨、249吨和249万吨;产量分别为216.6万吨、224.5万吨、205.7万吨和211.1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35.4万吨、28.5万吨、43.3万吨和37.9万吨;需求量分别为157.5万吨、161.4万吨、144.1万和147.9万吨;须依赖出口产能分别为94.5万吨、87.6万吨、104.9万吨和101.1万吨,合计须依赖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1.75%、35.18%、42.13%和40.60%,具有很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在被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37.71%、37.03%、34.61%和34.28%。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将进一步加大。
调查结果表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具有较大的双酚A闲置产能,其需求量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产能闲置现象突出;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国际市场是其重要的消化产能的渠道。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双酚A消费市场,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13万吨、144万吨、152万吨和179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0%、24%、26%和28%,中国大陆市场是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双酚A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对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即使采取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抑制。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外观和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均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2014年至2017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732美元/吨、1151美元/吨、1014美元/吨、1210美元/吨和1587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11159元/吨、7509元/吨、7020元/吨、8434元/吨和10497元/吨。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1077.00元/吨、7411.54元/吨、7242.65元/吨、8706.65元/吨和10774.72元/吨。经比较,2014年和2015年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高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均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二者之间价格关联性强。调查数据表明,在不考虑反倾销税的情况下,2014年和2015年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略高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1-3月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如前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出现大幅增加。调查数据表明,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继续以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价格水平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受此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可能出现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初步实现扭亏为盈的状况可能无法继续,甚至可能再度出现亏损以及财务状况的恶化。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可能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株)LG化学在听证会后提交的发言材料以及评论意见中提出了评论;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在听证会后发言材料提出了评论。上述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主要包括:第一,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不存在倾销,韩国国内需求能够吸收大部分韩国生产的双酚A,停止征收反倾销税,中国大陆自韩国进口双酚A的数量不会激增。第二,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损害影响已消除,终止反倾销措施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即使少数经济指标呈现消极态势,该消极态势是由原材料成本及申请人自身原因所致。第三,申请人同类产品自用部分应单独评估,自用量并非可忽略不计;将自用双酚A一并作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组成部分,由此评估得出的中国大陆产业状况不符合中国大陆市场客观现实。第四,原产于东盟的双酚A已成为影响中国大陆市场的最重要因素,因其他国家进口导致损害的可能性更大。第五,中国大陆双酚A存在供需缺口,征收反倾销税为下游带来成本压力,影响下游公司竞争力;进口可以弥补中国大陆产品的质量不足;继续采取措施不符合中国大陆公共利益。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及听证会后提供的发言材料中提出如下评论意见:第一,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并不表明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已完全消除,更不代表终止措施后,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第二,有供需缺口就不会造成损害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第三,四国(地区)双酚A产能大于需求,四国(地区)双酚A对中国大陆市场依赖程度高。第四,韩国国内需求明显不足,韩国双酚A对海外市场具有很高的依赖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依赖程度在上升。第五,关于泰国、新加坡等进口产品的影响,海关数据显示,无论2018年还是今年一季度,韩国双酚A的进口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是所有进口来源国(地区)中最高的,韩国仍是影响最大的。第六,继续采取措施符合上、下游产业链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中国大陆产双酚A品质能够满足下游聚碳酸酯的要求,可以替代进口产品;关于供需缺口,反倾销并不反对进口,即使继续采取措施,境外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口;中国大陆新建或扩建项目投产后,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大幅缩小;第七,关于自用,利害关系方要求审查下游产业状况的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考虑自用的情况,不改变损害调查期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事实。
调查机关审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关于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有关利害关系方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相关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如前所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双酚A重要的出口市场。韩国双酚A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韩国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韩国双酚A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双酚A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对韩国双酚A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韩国国内过剩产能,韩国双酚A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调查机关审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关于韩国双酚A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可能性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首先,中国大陆产业多个经济指标表现较好,生产活跃,调查期末实现扭亏为盈,但这并不意味着损害影响已经消除;其次,关于少数经济指标呈消极态势是由原材料成本及申请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主张,有关利害关系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调查机关也未发现此类事实;第三,关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情况,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一个或多个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指导;中国大陆产业在措施实施期间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是正常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损害消除,更不意味着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调查结果表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中国大陆产业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的现金流入,生产经营尚未实现稳定的良性运转。
调查机关审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关于自用的主张。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本次调查限于双酚A,下游产业情况不属于本次调查的范围;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自用量占产量的比重分别为25.23%、24.19%、25.97%、25.35%和23.31%,基本稳定;经查,中国大陆产业自用双酚A与商品市场的双酚A不存在质量或型号差异,使用用途相同。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产量和市场份额外,主要以对外销售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自用的情况不改变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事实。
关于第三国进口产品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自第三国的进口可能会对中国大陆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不能消除和否定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审查了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关于供需缺口、增加下游成本以及产品质量等评论。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并不反对进口,也不是禁止进口,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口;随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新建或扩建项目投产后,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大幅缩小;反倾销措施是让价格回归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于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关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产双酚A无法替代国(地区)外进口产品。关于公共利益,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中国大陆公共利益。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