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11-21 16:21
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正式组建,援外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此背景下,现行援外工作规章制度需逐步进行修订。根据援外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国际发展合作署对商务部《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http://www.cidca.gov.cn),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和“法规制度”,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cfgc@cidca.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1.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2019年10月31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附件1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协助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二章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一)援外成套项目的主体建筑、大型机械设备、开竣工仪式、项目临时设施和施工工地、项目组驻地;
(二)援外物资及包装;
(三)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活动;
(四)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组驻地;
(五)援外医疗队医疗设备和医疗活动;
(六)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约定使用的情形;
(七)援外优惠贷款项目约定使用的情形;
(八)各类援外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的工作服装、佩饰和交通工具;
(九)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
(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十一)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
第七条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
第八条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
第三章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第九条援外标识图案和制作说明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援外标识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更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相等。
援外标识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援外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对于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安装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援外标识载体上除标识图案外,还可以包括国旗图案、项目信息等。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印刷、刻制或喷涂于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对于紧急援助物资,可以使用援外标识即时贴。
第十二条对于除第九条、第十条外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情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办法。
第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以援外标识为图案统一监制援外徽章,供援外人员履行职责时佩戴。援外徽章图案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第四章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在与受援方签署的政府间立项协议中应当明确援外标识使用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一般情况下,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在项目立项时一并审批。
第十六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援外执行部门负责按照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查或审查时一并审查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方案,确保工程总承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施工详图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竣工验收单位应当将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纳入检查范围。
第十八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内部总承包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条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方应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一条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二条援外医疗队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三条对于援外优惠贷款项目,项目实施企业负责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四条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及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使用标识。
第五章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标识,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第二十六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国际发展合作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四)所承担的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五)应当使用援外标识而未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正式组建,援外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此背景下,现行援外工作规章制度需逐步进行修订。根据援外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国际发展合作署对商务部《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思路
征求意见稿紧密围绕落实援外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在现行援外管理体制的框架内,立足于改革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与商务部等援外执行部门的职能调整,结合当前工作需要新增补充相关内容,明确和细化有关具体事项,增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援外标识管理,规范援外标识的使用。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国际发展合作署与援外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在援外标识管理中的职责,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等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第四条)。
(二)新增关于不同类型援助项目援外标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项目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并结合项目特殊需求,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除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援助项目外,明确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派遣项目、援外优惠贷款项目使用援外标识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四、有关说明
新修订的《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发展合作署将提请商务部同时废止《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