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1-21 1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8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9日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4.0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