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9-02 14:3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10日
根据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达成的共识,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
中国输俄乳品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产品清单附后)。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相关企业名单可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查询。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动物检疫要求
为出口对方的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的农场。
2.农场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羊天花、痒病。
3.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接种炭疽活疫苗的动物,自接种之日起21天内的生乳不得用作原料生产出口乳品。
4.在收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临床症状。
5.农场受到中国主管部门或俄罗斯联邦国家兽医局监管。
6.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本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中国输俄乳品应随附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俄罗斯输华乳品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输俄乳品应符合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中俄双向贸易的乳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俄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中俄双向贸易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附表产品清单 (请点 击鼠标右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