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1-16 1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9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6日
2019年11月18日,印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3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