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11-02 09: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详见附件1。
二、继续使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