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3-05 1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210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