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4-21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3日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