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4-01 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20年2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