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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5-18 1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0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01日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附件:

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版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