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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1-01-25 0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11 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相应地,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2.澳大利亚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比率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葡萄酒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20年7月6日,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澳两国政府代表于8月27日进行了磋商。2020年8月28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启动前磋商会议--澳方观点》。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2020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澳大利亚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Treasury Wine Estates Vintners Limited)、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Casella Wines Pty. Limited)、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Pernod Ricard Winemakers Pty Ltd)、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Australia Swan Vintage Pty Ltd)、誉加酒业澳洲有限公司(Accolade Wines Australia Limited)、芬格富酒业集团(Ferngrove Vineyards Pty Ltd)、澳塔瓦酒庄(Octtava Wines Pty Ltd)、澳洲佳酿集团(Australian Vintage Limited)、绅士酒庄(Zilzie Wines Pty Ltd)、史密斯父子有限公司(S. Smith & Son Pty Ltd trading as The Yalumba Wine Company)、布朗兄弟米拉瓦葡萄园有限公司(Brown Brothers Milawa Vineyard Pty. Ltd)、腾达堡(Australian Food & Beverage Group Pty Ltd)、德灵酒庄(Dorrien Estate Winery Pty Ltd)、澳洲红袋鼠酒业有限公司(The Red Kangaroo Wine Company Pty Ltd)、丹歌酒庄(Agreen Pty Ltd)、泰勒飞力士(Terra Felix Pty Ltd)、珀缇雅谷葡萄酒有限公司(Portia Valley Wines Pty Ltd)、福润德酒业公司(Furunde Wine Company Pty Ltd)、博格丹投资有限公司(Bogdan Investments ptv Ltd)、温加拉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Wingara Wine Group Pty Ltd)、福莱斯葡萄酒有限公司(Fowles Wine Pty Ltd)、礼拜山酒庄(chapel hill winery pty ltd)、澳大利亚依恋森林酒庄(Australia Farm and Land Investment Pty Ltd)、澳大利亚奋进饮料有限公司(Endeavour Group Limited)、南澳大利亚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South Australian Wine Group Pty Ltd)、利客兰德(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Liquorland (Australia) Pty Ltd)、绿色生活控股有限公司(Greenlife Holdings Pty Ltd)等公司作为国外生产商或贸易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保乐力加(中国)酒业有限公司、酒富圣酩(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商源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郑州豫之霖商贸有限公司等作为国内进口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君顶酒庄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阳阳国际酒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宁夏恒生西夏王酒业有限公司、新疆唐庭霞露酒庄有限公司、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司、新疆中菲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马丁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秦皇岛金士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类人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怀来容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新疆西域明珠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通化万通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瑞泰青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宁夏贺兰晴雪酒庄有限公司、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朗格斯酒庄(秦皇岛)有限公司、新疆芳香庄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山西戎子酒庄有限公司、黑龙江青谷酒庄有限公司、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蓬莱国宾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怀来紫晶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河北沙城家和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台依湖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蓬莱龙亭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甘肃祁连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罄玉酒庄有限公司、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奥德曼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怀来县贵族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南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海市葡萄酒有限公司、新疆天塞酒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桥畔葡萄酒有限公司、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秦皇岛柳河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广西中天领御酒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恒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宁夏长和翡翠酒庄有限公司、四川红星领地酒庄有限公司、新疆元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沃尔丰葡萄酒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怀来迦南酒业有限公司、怀来中法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宁夏凯仕丽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宝盈龙酒庄有限公司等作为国内生产者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中国酒业协会作为申请人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反补贴调查。

2020年9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补贴抽样调查问卷,在法定期限内,誉加酒业澳洲有限公司和其它15家会员企业、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和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澳洲佳酿集团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多家澳大利亚生产商、澳大利亚贸易商、澳大利亚政府提交的补贴抽样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抽样调查问卷的答卷进行了审查,初步决定以收到的补贴抽样问卷答卷为基础进行抽样,将提交补贴抽样调查问卷答卷的澳大利亚生产商按照其报告的出口数量大小进行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占前4位的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登记应诉但未提交抽样问卷答卷的公司,由于其未按抽样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填答抽样问卷要求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这些公司作出裁定。

2020年9月30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抽样有关情况的通知》,将上述初步抽样方法、结果及有关情况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公开征求其评论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无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因此,调查机关最终选取的四家公司分别为: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补贴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补贴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补贴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补贴政府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国内申请人、澳大利亚抽样调查公司及澳大利亚政府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当面对答卷要求进行了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延期申请理由不充分,未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申请人企业、澳大利亚政府、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年9月18日,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澳大利亚的评论》。

2020年9月18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提交了《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评论意见》。

2020年11月25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葡萄酒反补贴案申请人对澳大利亚政府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5.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范围。

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二)相关评论意见。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出口的配制酒、白兰地及起泡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描述和海关税则号不符,请求调查机关确认上述产品不是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强调,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确定以产品描述为准,且本次被调查产品全部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归入其他税则号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澳大利亚政府和各抽样调查公司的答卷,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答卷。由于澳大利亚政府仅提交了答卷正文的中文版本,其提交的所有相关附件均没有中文翻译,根据调查问卷答卷要求,调查机关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作为正式答卷内容,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如果没有中文翻译,将不会在调查中考虑。因此,对于没有中文翻译的答卷内容,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对各补贴项目作出认定如下:

(一)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The Export and Regional Wine Support Package)。

申请人主张,为发展本国经济,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该一揽子计划包括国际葡萄酒旅游竞争拨款项目、国际葡萄酒旅游州拨款项目、葡萄酒出口拨款项目、中美营销活动项目和能力发展项目,该一揽子计划是一项高达5000万澳元的承诺,实施期限自2017年至2020年,由葡萄酒管理局具体负责,致力于提升澳大利亚葡萄酒对外出口,协助发展以出口为重点的企业,使葡萄酒生产企业受益。

调查机关调查发现,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2016-2017年度预算中制定的,涉及金额5000万澳元,其中包括国际市场营销活动项目、竞争拨款项目、能力发展项目等诺干子项目。在子项目中美营销活动项目中,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中美营销活动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政府预算制定的,由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Wine Australia)负责实施。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是隶属于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Water and the Environment)的联邦法定机构,其职责包括:协调或资助葡萄和葡萄酒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成果宣传、采用和商业化;促进葡萄酒在澳大利亚和海外的销售和消费;监管澳大利亚葡萄酒出口事宜。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政府拨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为中美营销活动项目拨款3250万澳元用于出口促销活动,以支持葡萄酒对中国和美国的出口。可见该项补贴是直接服务于出口的专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为出口补贴,当然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机构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利用中美营销活动项目资金,一方面通过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包括澳大利亚葡萄酒中国年度奖项、中国成都糖酒会、国际葡萄酒与烈酒贸易展览会中国区展会等在内的各类商品交易会以及相关促销活动,另一方面通过社交媒体、公共关系活动和举办教育研讨会等方式,使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主要获得以下收益:发展澳大利亚葡萄酒品牌;创建促进葡萄酒贸易的教育平台;让酒店业专业人士和消费者了解澳大利亚葡萄酒;创建数字资产管理库和资料集,供葡萄酒行业人员阅读学习;在贸易活动中壮大澳大利亚葡萄酒品牌;参与新的国际盛事;开发地方能力和营销资产,以增加游客数量和/或区域内国际葡萄酒旅游的消费;向中小型葡萄酒生产商提供补偿,以减少他们在获得新分销渠道和进行澳大利亚葡萄酒出口推广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升级澳大利亚旅游数据仓库中葡萄酒企业列表;以及开发课程和提高教育水平,以帮助中小型葡萄酒企业提高商业技能。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为,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该项目扩大了澳大利亚葡萄酒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帮助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提升对华出口能力,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在华发展提供支持和补贴,使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获得利益。

调查机关还认为,虽然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提交了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但对于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该项目在调查期内和之前的资金使用详情,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澳大利亚政府未能有效提交,导致调查机关无法明确该项目在调查期内的使用明细、一次性或重复性补贴利益性质,以及其他具体相关情况。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鉴于调查机关无法拆分该项目中澳大利亚政府在中国和美国市场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且无法明确分摊该项目在具体年份内的资金使用数额,因此,调查机关将政府答卷中填报3250万澳元作为该项目在调查期内的补贴金额,再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提交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金额,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2.928%。

对于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中的其他子项目,调查机关暂不予以认定。初裁后,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进行调查。

(二)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目(Wine Tourism and Cellar Door Grant)。

申请人主张,该补贴项目由葡萄酒管理局负责实施,是其与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业共同制定的一系列扶持措施的一部分,也是作为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的补充。该项目旨在吸引游客参观葡萄酒区域,带动葡萄酒发展。在该补贴项目下,葡萄酒管理局通过拨款资助的方式,可以帮助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提升出口,给葡萄酒厂商带来利益。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根据其与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代表联邦)签订的《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协议(Wine Tourism and Cellar Door Grant Agreement)》进行管理的。由于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管理机构,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政府拨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管理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2013年澳大利亚葡萄酒法(Wine Australia Act 2013)》第3(aa)条和第3(ab)条,该法条规定的目标是:支持葡萄酒业和葡萄酒酿造产业的增长,支持国际葡萄酒旅游业的增长,并支持国际葡萄酒旅游业的补充服务、产品和体验发展。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还显示,该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是葡萄酒生产商;是进行了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并拥有有效澳大利亚商业编号的法律实体;在相关财年,可退税葡萄酒销售额至少达到1207000澳元;在相关财年,应计可退税国内酒窖销售超过了满足1207000澳元门槛的此类销售额;申请材料中所有符合条件的销售额均已支付葡萄酒平衡税;在相关财年,在澳大利亚拥有或租有实体酒窖,和/或其相关实体(一个或多个)在相关财年在澳大利亚拥有或租有实体酒窖;在相关财年拥有有效酒牌。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该项目通过鼓励游客到澳大利亚参观葡萄酒产区以支持那些为澳大利亚葡萄酒行业增值的生产商。

调查机关认为,该法条所支持的国际葡萄酒旅游业,其实是具备酒窖等葡萄酒生产能力的葡萄酒产业的旅游业务发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由澳大利亚政府于2016年12月2日宣布实施,第一批拨款已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该项目旨在吸引游客参观澳大利亚葡萄酒区域,从而为给国内葡萄酒业增值的葡萄酒生产商提供支持。项目总预算为每财年1000万澳元。单个公司获得的拨款不超过10万澳元,也可能低于此金额,具体取决于成功的申请人数量。澳大利亚政府答卷还显示,2019年的所有拨款均已拨付,该项目没有待拨付的拨款。

调查机关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于2019年启动,在2020年开展的第2轮拨款中,澳大利亚政府虽然针对项目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并未调整项目的预算金额。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葡萄酒产业从该项目下获得利益,且该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

关于相关抽样公司在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根据提交了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的抽样公司答卷情况,初步认定如下:

(1)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资金拨款,该笔资金已经得到使用。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的销售收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009%。

(2)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资金拨款。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的销售收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018%。

(3)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资金拨款,该笔资金已经得到使用。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的销售收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028%。

(三)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Export Market Development Grants)。

申请人主张,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是澳大利亚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重要财政援助计划,由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Austrade)管理实施。该计划旨在鼓励中小型澳大利亚企业发展出口市场,并补贴合格的出口营销费用。该补贴项目允许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最多可以获得8笔拨款,以报销超过5000澳元以上的合格的出口营销费用的50%,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项下的"财政资助"。在该补贴项目下,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出口补贴,可以降低企业出口营销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根据澳大利亚葡萄酒研究所列出的葡萄酒行业可获得的补贴清单,每个葡萄种植者及酒庄可以从该补贴项目中申请最高15万澳元的补贴,并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Trade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负责实施。根据答卷内容和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主页网址可以看出,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管理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澳大利亚贸易进行国际推广(通过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和贸易启动网络等,帮助澳大利亚公司拓展国际业务)、对澳大利亚教育进行国际推广、为澳大利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加强澳大利亚旅游业、为政府建言献策、通过线上、媒体和营销活动推广澳大利亚和提供领事服务等。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政府资助,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常年为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拨款用于鼓励澳大利亚企业开拓出口市场。该项目鼓励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开拓出口市场,资助方式是如果合格的贸易推广费用总额不低于15000澳元,则5000澳元以上的费用可报销50%。可见该项补贴是直接服务于出口的专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为出口补贴,当然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单个澳大利亚实体在该项目下每年最多可获得8项资助,每项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5万澳元,且葡萄酒产业作为澳大利亚国内产业从该项目中获得了资助。澳大利亚政府答卷还显示,澳大利亚政府每财年均会对该项目进行资助,且已持续多年。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葡萄酒产业从该项目下获得利益,且该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还认为,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未能有效提交该项目下葡萄酒产业获得资助的详细信息,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鉴于调查机关无法拆分该项目中葡萄酒产业获得资助的具体数额,因此,调查机关将政府答卷中提交的该项目2019年度的总拨款1.379亿澳元作为该项目下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在全球出口市场上获得的补贴金额,再根据政府答卷中提交的2019年澳大利亚葡萄酒全球零售额中中国市场所占澳大利亚葡萄酒全球出口份额的比例,得到调查期内该项目下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为出口中国市场所获得的补贴金额为3778万澳元,再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提交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额,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3.404%。

调查机关注意到,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调查问卷中提交了接受该项目补贴金额的有关情况。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根据澳大利亚政府和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答卷,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相关各方均有申请该项目补贴并获得政府资助的资格,但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关联方以及原材料供应方等在该项目下的获益情况,且调查机关也无法从政府答卷中获得相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已经认定了该项目对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进行补贴的情况下,无需对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补贴的情况进行单独计算。

(四)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Sustainable Rural Water Use and Infrastructure Program)。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是一项涉及100亿澳元的国家计划,与农业灌溉和用水管理密切相关。该补贴项目由联邦向各州和地区提供资金,于2007/2008年开始实施,计划2023/2034年结束。在该项目下,澳大利亚各州政府根据本州情况实施具体补贴项目,包括:(1)新南威尔士州的私人灌溉设施运营商项目;(2)南澳大利亚州私人灌溉设施运营商项目;(3)昆士兰州健康水源用水和高效计划;(4)古尔本-墨累水资源连接项目;(5)维多利亚州农场现代化项目;(6)新南威尔士州盆地管道项目;(7)新南威尔士州灌溉农业现代化项目;(8)农场高效灌溉项目。申请人主张以上项目中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分别提供了1440万-9.56亿澳元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该补贴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并提供100亿澳元资金支持,由各州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补贴项目,已经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项下的"财政资助"。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主张,该项目是一项涉及100亿澳元的联邦政府计划,在17年间拨款100亿澳元。一些子项目根据联邦对各州/领地的安排而建立和实施,其他子项目作为《联邦金融关系的政府间协定》的一部分而建立和实施,已确认的相关子项目已在国家和州级实施。该项目在联邦层面由农业水利和环境部负责实施,在州层面由南澳大利亚州墨累-达令盆地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新南威尔士州第一产业部负责实施。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提供了各子项目下的拨款金额,包括逐年的拨款金额。

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的,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共同实施的项目,提供预算资金支持。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下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南澳大利亚州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葡萄/葡萄酒产区,占全国总产量的50%左右。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由于葡萄酒产区主要分布在干旱地区,在包括南澳大利亚州在内的各葡萄酒主产区,灌溉项目和用水管理将主要服务于葡萄作物,造成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主张,该项目目的是改善环境健康和澳大利亚最重要的墨累-达令河流系统,不针对任何特定行业或部门。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表示,受助者必须是位于墨累-达令盆地,项目受益群体包括墨累-达令盆地的灌溉者。部分子项目用以解决古尔本-墨累灌溉区的输水系统和用户连接中的节水问题、将新南威尔士州的耗水量降到最低、实现农场灌溉基础设施现代化。

调查机关认为,墨累-达令盆地是澳大利亚东南部的区域,该项目主要针对以上区域,且申请者必须是位于墨累-达令盆地的灌溉者。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指向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此外,该项目的实施条件明确说明,作为申请资格的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参与者须将实现的一部分或所有节水量返还给联邦,以进一步达到环保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金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申请人主张,在该补贴项目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资助的方式,可以降低葡萄作物的种植成本,给种植者或农场带来利益。而且,鉴于葡萄是生产葡萄酒的主要原材料,葡萄酒产业同样可以从中受益。澳大利亚政府实际支出的补贴金额即构成该项目下可获得的补贴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主张,该项目旨在改善环境健康和澳大利亚最重要的墨累-达令河流系统。政府收回私人灌溉设施运营商在合格灌溉基础设施升级项目中所节约的水,从而获得取水权。

调查机关认为,作为经济作物,灌溉与提高产量有直接关系。如在下墨累河地区,不同品种的葡萄产量每公顷达到17.4-20.4吨,远高于其他地区。调查机关注意到,在不同地区的葡萄产量和采购价格均不同,如在河谷地区葡萄采购价格为每吨390澳元-607澳元,而在部分地区价格达到2000澳元以上。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答卷,2019年酿酒葡萄平均采购价格为每吨664澳元。2019年,澳大利亚全国共压榨173万吨葡萄。2010-2019年,澳大利亚葡萄进口量为6351-16211吨,进口量占总压榨数量的比例较小。澳大利亚葡萄酒的原料葡萄主要为国内种植。

调查机关认为,通过调节分配灌溉用水,作为地区主要作物的葡萄实际获得了补贴利益。同时,灌溉促进了该地区葡萄产量的提高,对葡萄价格产生影响,葡萄酒公司购买葡萄时降低了成本,最终对葡萄酒产生补贴利益。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构成补贴,葡萄酒产业和企业获得补贴利益。鉴于计算具体补贴额的信息仍不充分,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不计算从价补贴税率,在初裁后将继续调查。

(五)南澳大利亚州出口加速资助项目(Export Accelerator Grants)。

申请人主张,出口加速资助项目是由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制定的,通过贸易、旅游和投资部实施的补贴项目。该项目可以为合格的中小企业提供最高30000澳元的资助,以帮助其通过营销和出口发展开拓新的全球市场。通过该补贴项目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降低出口营销的成本支出,并帮助其开拓全球市场,使企业从中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出口加速资助项目于2018年8月16日设立,旨在通过一次性的拨款帮助企业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商务代表团、制作市场宣传资料、开展市场研究、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出口培训和咨询,并为旅行和住宿提供资助。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出口加速资助项目是现任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在2018年3月赢得大选时所作的一项选举承诺,此前在南澳大利亚州也实行过类似的资助项,出口伙伴关系项目和门户商业项目。该项目由南澳大利亚州贸易和投资部负责,包括该项目的申请受理、批准、管理、实施和评价等。

贸易和投资部的职能是支持南澳大利亚州的企业与海外市场建立联系、建立牢固的国际关系、充分利用出口机会,同时增强南澳大利亚州的经济并创造就业机会。其职能和目标包括与行业、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合作,以确保行业主导部门的战略对州增长议程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和促进南澳大利亚州商品和服务的增长;推动和促进对南澳大利亚州的投资,增加经济多样性;提高南澳大利亚州在主要出口和投资市场的知名度。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出口加速资助项目资金由南澳大利亚州政府提供。该项目于2018-2019年启动,预算为1285500澳元,2019-2020年继续实行,预算为782000澳元。项目资助是对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列出的具体出口活动一次性提供50%的资金。申请人支付已批准活动的剩余50%的资金。在2018-2019财年和2019-2020财年,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共收到168笔资助申请。根据答卷,该项目共分为三个资助类别,最高5000澳元的新出口商资助项目、最高3万澳元的出口加速资助项目和最高1.5万澳元的新市场进入资助项目。通过上述三个项目,共资助了72位申请人,其中有31位申请人来自葡萄酒行业。根据天鹅酿酒有限公司的答卷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申请了该项目并获得了资金资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根据澳大利亚提交的政府答卷以及天鹅酿酒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项目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出口加速资助项目分为三个资助类别,新出口商资助项目、出口加速资助项目和新市场进入资助项目。三个项目分别对申请人资格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并且均以出口为申请的必备要件。

其中,新出口商资助项目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新出口商,且首次建立业务联系、参加贸易展览或进行商业访问。同时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次开展国际出口业务;年营业额在5万到100万澳元之间;为南澳大利亚州的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具有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已完成商品及服务税务登记;有至少12个月的活跃交易记录;拥有生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的可交易、可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助协议;愿意按照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信息、出口计划等。

出口商加速资助项目要求申请人须先申请新出口商资助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年营业额在10万到1500万澳元之间;为南澳大利亚州的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具有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已完成商品及服务税务登记;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交易记录;拥有生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的可交易、可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助协议;愿意按照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信息;同时提供出口计划等。

新市场进入资助项目要求申请人须满足如下条件:进入新的国际市场;年营业额在25万到2000万澳元之间;为南澳大利亚州的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具有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已完成商品及服务税务登记;拥有生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的可交易、可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助协议;愿意按照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信息、出口计划等。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贸易和投资部负责出口加速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批准、管理、实施和评价。在2018-2019财年和2019-2020年财年,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共收到168笔资助申请,但实际上只有72位申请人获得了资助,说明南澳大利亚州贸易和投资部具有在审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与该项目的决定权。

调查机关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在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的调查问卷中询问了调查期和前9年内,主管机构申请情况、已批准和应批准提供资助的情况及已发放和应予发放资助的情况包括企业名单、金额、申请及发放时间,以及出口实绩是否是取得申请资格或实际使用该项目的唯一条件或者多种条件之一,同时考虑了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

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卷显示,出口是合格申请人获得补贴的必备条件。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卷中回答"合格的受资助人必须正在或将在南澳大利亚州生产要出口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如果并非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申请人必须证明南澳大利亚州将如何从该货物出口销售中获得可观的净收益。"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答卷中回答,"天鹅酿酒因为出口业务获得了该补贴。"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补贴。根据上述分析,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澳大利亚政府在该项目中限定了以出口实绩为要件,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和天鹅酿酒有限公司答卷显示,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2019年申请并获得了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的该补贴项目拨款,其它抽样答卷企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经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其它抽样答卷企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在2019年获得出口加速资助项目的资助,其他年份不适用。经审查,调查机关按以下原则来区分重复性补贴利益和一次性补贴利益:如一项利益是特殊的,不是按正常的或可预见的标准来授予,或是明确要求政府授权或批准的,调查机关将认定这项利益是一次性补贴利益,否则是重复性补贴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拨款计划于2018年8月16日开始实行,目前仍在进行。根据项目获得审批的条件和标准,只要申请人满足了申请条件,即可被审批机构认定为合格申请人,虽然每次项目申请需要主管机构的审批,但参与企业获得利益是有规律性的,可以预见的。在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明确指出,"一些公司已经成功获得了不止一次的资助。"因此,在本项目下参与企业获得利益具有规律性和预见性,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该项目项下的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只计算调查期内的补贴利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综合上述所有关于补贴利益的认定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调查期内实际申请并获得的拨款为该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受益金额。

(六)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Regional Food Initiatives Program)。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是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制定的区域发展基金中的一个项目,区域发展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提高生产力。通过区域食品激励项目,南澳大利亚州致力于为促进区域食品网络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并优先考虑"清洁环境中的优质食品和葡萄酒"。在该补贴项目下,南澳大利亚州政府通过区域发展基金向合格的食品企业提供补贴,可以降低企业的项目成本,使其从中获得利益。葡萄酒生产企业有资格申请该项补贴,接受补贴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利益。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是区域发展基金下属项目,该公司未从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中受益,但是从区域发展基金项下的另一项目"重大项目计划"中获得利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区域发展基金及其项下的重大项目计划项目进行了审查。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每年经费为1500万澳元,开放时间为2014年到2018年,由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全额资助。该基金包括五个项目,分别是区域食品激励项目、小额赠款项目、重大方案项目、社区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家内阁项目,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获得利益的"重大项目计划"即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中所指"重大方案项目"。

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管理机构为南澳大利亚州第一产业与区域部。该机构为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的经济发展机构,负责该州第一产业及区域的经济繁荣。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为财政资助。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在该项目下以拨款的形式向合格企业直接提供拨款,符合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申请资格要求申请者需 "位于州政府划定的非大都会地区边界,如大阿德莱德地区和乡村地区"。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为了获得南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的项目拨款,合格申请者必须"位于州政府定义的非大都会地区,包括大阿德莱德地区和乡村地区"。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在该项目下限定了申请企业的区域,符合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具有专项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申请并获得了政府的该补贴项目拨款,其它抽样答卷企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经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其它抽样答卷企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该公司希望建造一个酒窖门,但由于资源的限制未能动工,2014年该公司以此为由申请资金补助。按照区域发展基金的重大项目计划资助项目的标准,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第一产业与区域部批准了该项申请。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主张,该项目为一次性资金资助,分为四次收到了拨款。调查机关认为如一项利益是特殊的,不是按正常的或可预见的标准来授予,或是明确要求政府授权批准的,调查机关将认定这项利益是一次性补贴利益。根据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和企业答卷,调查机关在初步裁中暂认定这项利益为一次性补贴利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鉴于该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调查机关暂决定,对补贴金额按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分摊后,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从价补贴率为0.040%。

综上,抽样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Treasury Wine Estates Vintners Limited) 6.3%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Casella Wines Pty. Limited) 6.3%

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Australia Swan Vintage Pty Ltd) 6.3%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Pernod Ricard Winemakers Pty Ltd) 6.4%

其他配合调查的公司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对于按要求提交了抽样问卷答卷但未被选取的公司,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补贴率,确定其从价补贴率。(详见附件2)

其他澳大利亚公司(All Others)

2020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补贴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还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调查机关将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公司对中国出口数据、填答了补贴抽样调查问卷的公司对中国出口数据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比较,发现二者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均有很大差距,调查机关认为,有一定比例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未登记参加或未配合本次反补贴调查。

对于上述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裁定其补贴率。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澳大利亚政府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澳大利亚公司的补贴率。(详见附件2)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予以认定。初裁后,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进行调查。项目如下:

1.葡萄酒平衡税项目

2.区域计划

3.管理农场风险项目

4.国家土地保育项目

5.加速商业化项目

6.创新连接项目

7.研发税收激励项目

8.业务增长资助项目

9.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

10. 初级生产者的供水设施三年税收抵扣项目

11. 干旱优惠贷款计划

12. 农场金融特许贷款计划

13. 维多利亚州农业能源投资计划

14. 维多利亚州区域就业基金项目

15. 维多利亚州食品资源资助项目

16. 维多利亚州区域买家吸引项目

17. 首都领地商业能源和用水项目

18. 新南威尔士州TechVouchers项目

19. 塔斯马尼亚州先进制造业创新和增长优惠券制度

20. 西澳大利亚州创新优惠券项目

21. 南澳大利亚州资源生产力评估项目

22. 南澳大利亚州重点区域品牌支持项目

23. 塔斯马尼亚州葡萄园和果园扩建项目

24. 南澳大利亚州河谷地区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

25. 南澳大利亚州墨累河可持续发展计划

26. 维多利亚州NVIRP 2农场项目

27. 维多利亚州农场生产力改善补助金项目

28. 维多利亚州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项目

29. 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干旱恢复优惠贷款计划

30. 塔斯马尼亚州更高效的灌溉支持项目

31. 塔斯马尼亚州农业发展优惠贷款计划

五、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补贴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的基本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基本物理特性。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都是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两者分类标准基本相同,均可以按照色泽、含糖量、二氧化碳含量等指标进行产品分类。同时,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均能满足酒精度、总糖、柠檬酸、干浸出物等主要的理化指标要求以及外观色泽、澄清程度、起泡程度、香气和口味等感官要求。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

2.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鲜葡萄或葡萄汁。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均是对其全部或部分进行发酵后转化成葡萄酒,然后进行稳定处理、澄清、调配、冷冻、过滤等工艺处理,最终获得成品葡萄酒。生产设备基本类似,均主要采用大规模生产的现代化生产设备,包括葡萄分选设备、发酵罐、压榨机、离心机和过滤机等设备。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基本相同。

3.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均作为饮料酒主要供人消费,均是通过商店、超市、专卖店、网络销售、餐饮、娱乐场等方式面向消费者。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的用途基本相同。

4.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或网络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针对下游消费群体,商店、超市、专卖店、餐饮和娱乐场等销售渠道既提供国内相关葡萄酒产品,也提供被调查产品,用于满足下游客户的消费需求,下游消费群体既可以选择购买被调查产品,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2015年至2019年,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21家企业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产量合计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6.95%、68.27%、60.75%、62.76和60.72%,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中的中国葡萄酒产量数据进行了核实,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书中提供的中国葡萄酒产量数据不仅仅包括申请调查的相关葡萄酒产品,即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的产量,还包括申请调查产品之外的利口葡萄酒、高起泡葡萄酒、葡萄汽酒、加香葡萄酒等特种葡萄酒和葡萄蒸馏酒以及葡萄原酒的产量。在无法直接获得国内相关葡萄酒总产量数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多方调查了解国内产业实际生产情况,认为通过酿酒葡萄种植面积、酿酒葡萄亩产量、出酒率、原酒进口生产成品酒的数量及损耗率以及不同成品酒的生产比例等计算出国内相关葡萄酒总产量的数据较为合理。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依据国内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出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产品总产量分别为37.76万千升、34.76万千升、37.48万千升、35.12万千升和28.82万千升。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6.95%、68.27%、60.75%、62.76和60.72%。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企业。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5.67万千升、7.94万千升、10.58万千升、11.78万千升和12.08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增长40.04%;2017年比2016年增长33.25%,2018年比2017年增长11.34%,2019年比2018年增长2.55%。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持续大幅增长趋势,调查期内累计增长113.05%。

中国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在损害调查期内呈先升后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76.59万千升、81.96万千升、91.80万千升、85.39万千升和74.12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上升7.01%,2017年比2016年上升12.01%,2018年比2017年下降6.98%,2019年比2018年下降13.2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7.40%、9.69%、11.53%、13.80%和16.30%。2016年比2015年上升了2.2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了1.84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了2.27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比上年上升了2.5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呈持续增长趋势,调查期内累计增长8.90个百分点。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无论是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还是相对进口数量,均呈持续增长趋势。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关于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确定。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费用。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进口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补贴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清关费用采用进口商答卷相关信息。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补贴进口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损害调查期末的价格低于期初的价格。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价格分别为55390元/千升、49500元/千升、46352元/千升、41780元/千升和46577元/千升。2016年比2015年下降10.63%,2017年比2016年下降6.36%,2018年比2017年下降9.86%,2019年比2018年上升11.48%,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5.91%。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32019元/千升、33227元/千升、34560元/千升、35932元/千升和38595元/千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年比2015年上升3.77%、2017年比2016年上升4.01%、2018年比2017年上升3.97%、2019年比2018年上升7.4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上升趋势。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大幅增加,由2015年的5.67万千升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12.08万千升,损害调查期间累计增长了113.05%。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长,由2015年的7.40%逐年增长至2019年的16.30%,损害调查期间累计增加了8.90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在物理特性和技术指标、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国内相关葡萄酒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或网络销售等方式同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传统的强势地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其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持续大幅增加,足以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实质负面影响。

调查证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补贴进口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5年至2018年持续下降,由2015年的55390元/千升持续大幅下降至2018年的41780元/千升,2019年补贴进口价格虽有所上升,但仍比调查期初的价格下降15.9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32019元/千升、33227元/千升、34560元/千升、35932元/千升和38595元/千升,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呈上升趋势,但2015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本费用分别为28723元/千升、30617元/千升、31845元/千升、33409元/千升和35957元/千升,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上升25.19%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仅上升20.54%,低于同期成本的涨幅,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的上涨没有正常传导到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的涨幅未能合理消化成本的上升,销售价格没有增长到应有的价格水平,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呈下降趋势,由2015年的3296元/千升下降到2019年的2638元/千升,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三)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分别为76.59万千升、81.96万千升、91.80万千升、85.39万千升和74.12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增长7.01%,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01%,2018年比2017年下降6.98%,2019年比2018年下降13.20%。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基本保持平稳。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64.12万千升、64.12万千升、63.05万千升、63.85万升和64.87万千升。2016年与2015年持平,2017年比2016年下降1.67%,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7%,2019年比2018年增长1.60%。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25.28万千升、23.73万千升、22.77万千升、22.04万千升和17.50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下降6.13%,2017年比2016年下降4.05%,2018年比2017年下降3.21%,2019年比2018年下降20.60%。

4.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24.21万千升、22.78万千升、21.93万千升、21.71万千升和18.24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下降5.91%,2017年比2016年下降3.73%,2018年比2017年下降1.00%,2019年比2018年下降15.98%。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1.62%、27.80%、23.90%、25.43和24.61%。2016年比2015年下降3.82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3.9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1.53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82个百分点。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7.01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上升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32019元/千升、33227元/千升、34560元/千升、35932元/千升和38595元/千升。2016年比2015年上升3.77%、2017年比2016年上升4.01%、2018年比2017年上升3.97%、2019年比2018年上升7.41%。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77.53亿元、75.69亿元、75.80亿元、78.01亿元和70.40亿元。2016年比2015年下降2.37%,2017年比2016年上升0.15%,2018年比2017年上升2.92%,2019年比2018年下降9.76%。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9.20%。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7.96亿元、5.93亿元、5.92亿元、5.46亿元和4.79亿元。2016年比2015年下降25.50%,2017年比2016年下降0.17%,2018年比2017年下降7.77%,2019年比2018年下降12.27%。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3.14%、2.27%、2.20%、2.01%和1.85%。2016年比2015年下降0.87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0.07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19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16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39.44%、37.00%、36.12%、34.52%和26.9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44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0.88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7.55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8733人、8471人、7942人、7461人和7068人。2016年比2015年下降3%,2017比2016年下降6.24%,2018年比2017年下降6.06%,2019年比2018年下降5.27%。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8.95千升/人、28.01千升/人、28.67千升/人、29.54千升/人和24.75千升/人。2016年比2015年下降3.25%,2017年比2016年上升2.36%,2018年比2017年上升3.03%,2019年比2018年下降16.22%。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持续增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56335元、60149元、64863元、69361元和75342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6.77%,2017年比2016年增长7.84%,2018年比2017年增长6.93%,2019年比2018年增长8.62%。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先降后升再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9.37万千升、9.24万千升、9.75万千升、8.97万千升和7.82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下降1.39%,2017年比2016年增加5.52%,2018年比2017年下降8.00%,2019年比2018年下降12.82%。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0.41亿元、6.97亿元、8.23亿元、7.09亿元和2.06亿元。2016年比2015年减少33.05%,2017年比2016年增加18.08%,2018年比2017年减少13.85%,2019年比2018年减少70.94%。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80.21%。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不属于微量补贴,足以对国内市场的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市场表观消费量先升后降,市场需求总体保持平稳,在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产能扩展计划被搁置,产能各年基本持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数量持续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且始终处于较低水平,损害调查期内不足32%,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持续下降,且开工率严重不足,仅有35%左右,生产装置大量闲置,产能无法有效释放。在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大幅增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累计降幅15.91%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低于同期成本费用的涨幅,表明销售价格的涨幅并未能合理消化成本费用的上升,未达到应有的销售价格水平,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无法收回前期投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现下降趋势,为了避免过多的占用流动资金,国内产业通过去库存的方式减少库存积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有所下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下降且税前利润持续下降,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国内产业被迫缩减就业人数,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下降。

调查机关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补贴进口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补贴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5.67万千升、7.94万千升、10.58万千升、11.78万千升和12.08万千升。2016年比2015年增长40.04%;2017年比2016年增长33.25%,2018年比2017年增长11.34%,2019年比2018年增长2.55%。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额持续快速增长。2016年比2015年上升了2.2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了1.84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了2.27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比上年上升了2.50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趋势,2016年比2015年下降3.82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3.9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1.53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82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市场份额累计降幅达7.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累计上升8.90个百分点,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呈反向变动关系,补贴进口产品明显挤占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由于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原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竞争关系,价格成为下游客户选择产品的主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整体上升25.19%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仅上升了20.54%,低于同期成本的涨幅,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成本的上涨未能正常传导到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未能上升至合理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数量、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和就业人数均逐年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呈总体下降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损害。

调查机关据此初步认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在其《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评论》中主张在考虑国内产业损害时应该同时审查以下因素,第一,澳大利亚专注开发中国的高档葡萄酒市场,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的高档葡萄酒在增加,而同时价格较低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向中国的出口一直在降低,澳大利亚葡萄酒在中国的平均价格一直在增长。第二,调查期内《中澳自贸协定》下进口关税降至零。第三,其他国家同类产品进口。第四,中国政府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政策的影响。

国内申请人主张,第一,在被调查产品无法区分高档酒、低档酒或其他档次酒的情况下,申请人采用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并进行整体价格比较是合理的。第二,对国内价格造成直接影响的是进口人民币价格,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无论是CIF美元价格,还是考虑进口关税和汇率的变化后的人民币价格,都呈下降趋势,导致进口产品人民币价格下降的真正原因是国外出口商对中国低价定价策略所决定的。第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且澳大利亚被调查产品的降价幅度明显高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降价幅度。第四,中国政府出台的相关消费限制政策可能会对市场需求产生一定影响,但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则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加剧国内产业的损害。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初步调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首先,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在其评论意见中并没有提供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的相关葡萄酒不同品级和类别数据的证据材料。其次,在本案的调查中,为了对价格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行了损害调查产品控制编码的分类,并要求答卷企业按公司日常销售过程中葡萄酒的品质、消费档次或品牌层级的划分进行填报,国外生产者仅有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填报了问卷,其中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未按调查机关的损害调查产品控制编码和品级划分标准进行填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按照损害调查控制编码进行了填报,但并未按照公司品级划分标准进行填报,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按照调查机关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填报,其调查问卷数据初步表明,损害调查期间,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数量占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在0.5%-3.5%,其出口金额占被调查产品总进口金额的比例在0.3%-2.5%,调查机关认为其数据不足以代表被调查产品的整体进口情况,调查机关无法通过国外生产商答卷获得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产品按损害调查产品控制编码和品级分类的进口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中不区分产品控制编码的澳大利亚被调查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算补贴进口价格的基础。最后,国内生产者均按照调查机关的分类标准进行了问卷填报,在补贴进口价格为不区分产品控制编码的加权平均价格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决定按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做为计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基础。数据初步显示,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调查期内累计增长113.05%,市场份额累计增加8.9个百分点,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累计降低15.91%,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第二,关于进口关税的变化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影响。调查机关在对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比较。其中,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清关费用后的人民币价格,数据初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2015年至2019年累计降幅15.91%,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费用上升的情况下,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主要经营性指标持续下降,对国内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因此,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关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与进口关税有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第三,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由2015年的33.95万千升下降至2019年的33.52万千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由2015年的4238美元/千升,下降至2019年的4116美元/千升,其下降幅度低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的下降幅度,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相比,补贴进口产品不仅进口数量持续大量增加,且价格下降幅度更大。同时,未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政策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首先,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主张相关消费政策可能会造成国内产业需求减少,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次,调查证据显示,2015年到2017年,国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由2015年的76.59万千升增长至2017年的91.80万千升,在国内产业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本应有良好的表现,以充分的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但产量和销量均出现持续下降,其中产量由2015年的25.28万千升下降到2017年的22.77万千升,销量由2015年的24.21万千升下降到2017年的21.93万千升,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持续下降,且开工率严重不足,仅在35%左右。2018年到2019年,国内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虽然出现下降,市场需求减少,但此时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仅没有因为市场需求下降而减少,反而大幅增加,抢占了国内产业应有的市场份额,导致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数量下降幅度远大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累计降幅为3.22%,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数量的累计降幅则分别达到30.78%和24.66%,远低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同时由于补贴进口产品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了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导致损害调查期内税前利润持续下滑,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因此,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关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与相关消费政策有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上述因素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八、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