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1-08-20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9月1日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从20项增加至50项,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