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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1-12-06 1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