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1-09-24 1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5日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1〕39号),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6年7月19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自2021年8月15日起,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1年5月17日至8月14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吨税税款,相关企业应自2021年8月15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后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8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