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1-11-03 1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21年9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9月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