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1-02-18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3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