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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1-01-22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2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4个10位商品编号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