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1-11-09 15:40
【发布文号】2021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21年9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补贴,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补贴调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9月2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氯乙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20年8月18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泰)、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元)、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沽)、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原)5家国内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作为本次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支持企业(以下统称支持企业),支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发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10月13日进行了磋商。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2020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二)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生产企业新疆中泰、新疆天业、陕西北元、天津大沽、宜宾天原5家申请企业以及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家支持企业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补贴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政府调查问卷》《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答卷;无企业递交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及国内进口商答卷。
2021年3月23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补贴案补充问卷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中补贴利益分摊期的意见》,建议以10年作为一次性补贴利益的分摊期。无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的这一建议发表评论意见。
4.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年5月17日至20日,调查机关对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相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5.信息披露。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9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美国政府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6.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PVC)。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物理和化学特性:被调查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主要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0-0.62g/ml,颗粒直径在100-190μm,增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1-0.6g/ml,颗粒直径在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32g/100gpvc。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1090。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无利害关系方对此表示异议。
本案调查中,调查机关发放了反补贴《政府调查问卷》和《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提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美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均未提交答卷。经审查,美国政府提交的答卷仅回答了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俄克拉荷马州、怀俄明州等部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上游补贴项目。对于调查问卷中问及的"整体性问题"、"联邦政府补贴项目问题"以及其他的"地方政府补贴项目问题",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未做出任何回答,也未提供任何解释。经审查后,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为其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但美国政府仍未给予充分合作,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
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已经明确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问卷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内容及答复方式,也明确告知了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问卷要求提供信息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出口商或生产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回答有关问题,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调查所需的全部必要信息并据此作出裁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获得的事实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调查机关自行收集的信息以及调查机关在以往案件中已经掌握的事实等等。经调查,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一)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Expensing of Intangible Drilling Costs)。
申请人主张,对于纳税人因开发其位于美国境内的油气田而产生的无形钻井成本(IDCs),纳税人可选择在成本支付或发生的当年进行成本扣除(即费用化,可以不进行资本化)。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共计16.29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无形钻井成本(IDC)包括运营商为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而钻井和备井所需的工资、燃料、维修、运输、补给品以及其他支出。在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IDC的运营商可以选择将这些费用予以抵减或资本化。如果纳税人选择抵减无形钻井成本(IDC),则IDC的金额可以在费用支付或产生的应纳税年度中按费用抵减。纳税人选择予以资本化的IDC通常可以酌情通过折耗或折旧来收回。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进行费用抵减,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9节、第263节和第291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无形钻井成本的石油和天然气运营商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数据显示,此项补贴金额为16.29亿美元,允许对无形钻井成本扣除的条款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当期抵减勘探开发费用和燃料项目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IDC及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相当于获得了与推迟征收的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获益数额等于企业应为此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此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Oil and Natural Gas Wells)。
申请人主张,折耗额适用于任何在油气财产中享有经济利益的个人。通常有两种计算折耗额的方法:按成本和按比例计算折耗额。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9.66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油气资产,该比例为15%至2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表明,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数据显示,此项补贴金额为9.66亿美元,与按成本计算财产折耗额的方法相比,按比例计算财产折耗额的方法能够实现更高的税后收入,相当于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税率,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Two Year Amortization Period for Geological & Geophysical Expenditures)。
申请人主张,独立石油公司从事境内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的地测和物探费用可以在2年内进行摊销。综合性石油公司从事境内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地测和物探费用则必须在7年内进行摊销。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 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88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地测和物探费用是获取和积累数据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数据将作为获取和保留矿产资源的基础。在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摊销期对于独立生产商来说是两年,而对于综合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是七年。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67(h)节规定了对于独立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可以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条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 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88亿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的税收支出为2.3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按固体比例计提固体化石燃料的矿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Hard Mineral Fossil Fuels)。
申请人主张,与煤炭和褐煤相关的财产按 10%的比例计算其折耗额,与页岩油相关的财产按15%的比例计算其折耗额。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09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煤炭和褐煤,该比例为10%;对于油页岩,比例为1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09亿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的税收(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及固体矿物燃料按固定比例计提的折耗)支出为3.5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Expensing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sts for Hard Mineral Fuels)。
申请人主张,矿业公司可选择将其境内发生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 70%在当期进行扣除。剩余的30%不得抵扣。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3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采矿勘探和开发支出适用于特殊规则。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确定矿产或矿藏(包括煤矿或其他固体化石燃料)的存在、位置、程度或质量而产生的勘探费用予以抵减。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7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矿石和矿藏的纳税人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300万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当期抵减勘探开发费用和燃料项目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IDC及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抵减三次采油费用(Deduction for Tertiary Injectants)。
申请人主张,纳税人开采石油时,为提高原油采收率而运用三次采油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条件,通常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0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纳税人开采石油时,为提高原油采收率而运用三次采油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条件,通常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当期抵减本应逐年摊销的三次采油费用,一方面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与推迟征收的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另一方面,如未来并征收相关税款,企业相当于获得了税收优惠。现有证据显示,相关石油企业已经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另外,没有证据显示美国政府已经征收或将要征收该项税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抵减只适用于石油行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0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该补贴项目的基本情况,也未提供该 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自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对因油气资产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的特殊税务处理(Exception to Passive Loss Limitation for Working Interests in Oil and Natural Gas Properties)。
申请人主张,通常情况下,被动损失在抵减被动所得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只能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减被动所得。企业因对油气财产享有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损失可以抵减积极所得。只有当纳税人以不限制纳税义务的方式取得油气财产经营权益时,才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9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在通常情况下被动损失在抵减被动所得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只能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减被动所得。企业因对油气财产享有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损失可以抵减积极所得。只有当纳税人以不限制纳税义务的方式取得油气财产经营权益时,才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油气资产经营权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气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抵减只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9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该补贴项目的基本情况,也未提供该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Enhanced Oil Recovery Credit)。
申请人主张,在美国为提高石油采收率的项目所发生开支的 15%可以在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提高石油采收率的项目是指通过运用一种或多种三次采油技术来显著提高可采原油量的项目。《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1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包括15%的抵免额,用于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项目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如果主张抵免符合条件的费用,则纳税人对这些费用的抵减额(或增加基数)会由于抵免额而减少。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3节)规定,只有位于美国符合条件的石油天然气企业才能在EOR项目获益,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1亿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的税收支出为3.9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九)"边际井"享受的税收抵免(Marginal Wells Credit)。
申请人主张,边际井和日均产量不超过 3 桶/天的油井的产出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1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根据该项目,边际井和日均产量不超过 3 桶/天的油井的产出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允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当期抵减本应逐年摊销的三次采油费用,实质相当于推迟征收税款,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一方面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与推迟征收的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另一方面,如未来并征收相关税款,企业相当于获得了税收优惠。现有证据显示,相关石油企业已经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另外,没有证据显示美国政府已经征收或将要征收该项税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抵减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1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Corporate Income Tax Exemption for Fossil Fuel 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ps)。
申请人主张,上市合伙企业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上市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有90%以上来自非再生资源、房地产和大宗商品领域时,该上市合伙企业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上视同普通合伙企业缴税,即合伙企业可以将其所有的收入、利得、损失、扣除、抵免在合伙人之间分摊,合伙人以其享有的份额来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或从损失弥补中获益)。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3.42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上市合伙企业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国内税收法》第26卷第7704节和第851节)规定,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该项税收免除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3.42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一)免除从焦油砂中提炼出的原油的消费税(Excise Tax Exemption for Crude Oil derived from Tar Sands)。
申请人主张,美国对以下燃料的使用征收消费税:(1)美国炼油厂获取的原油;(2)进口的石油产品(包括原油);(3)所有在境内使用或向境外出口的尚未承担任何税收的境内生产的原油和天然气(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除外)。从沥青和焦油砂中提炼出的原油不同于普通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专款专用,通过成立溢油责任信托基金(OSLTF,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来补偿除油支出,弥补石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每年给特定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其对石油污染预防和应对方案的研究。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200万美元。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对以下燃料的使用征收消费税:(1)美国炼油厂获取的原油;(2)进口的石油产品(包括原油);(3)所有在境内使用或向境外出口的尚未承担任何税收的境内生产的原油和天然气(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除外)。美国政府对从沥青和焦油砂中提炼出原油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由于该项目只适用于从沥青和焦油砂中提炼出的原油的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2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二)有益使用燃料可免除权利金(Royalty-Exempt Beneficial Use of Fuels)。
申请人主张,在开采租约上明确其对碳氢化合物的使用是"有益"的,可使陆上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获得权利金的免除。这些"有益"的使用包括:钻机发动机消耗的燃料,为提高收采率而消耗的燃料,用于设备升降和加热目的的燃料以及压缩石油和天然气而消耗的燃料。美国政府平均每年损失权利金收入3900万美元,即每年补贴额为3900万美元。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在开采租约上明确其对碳氢化合物的使用是"有益"的,可使陆上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获得权利金的免除。这些"有益"的使用包括:钻机发动机消耗的燃料,为提高收采率而消耗的燃料,用于设备升降和加热目的的燃料以及压缩石油和天然气而消耗的燃料。美国政府通过该项目免除有益使用燃料企业应缴权利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由于该项目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平均每年损失权利金收入39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三)燃烧和排放天然气免收权利金(Royalty-Free Flaring and Venting of Natural Gas)。
申请人主张,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从事陆上联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时,在下述情况下排放/燃烧的石油和天然气无需承担权利金:测试、处理紧急事件以及由于储存和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缺位使得天然气进入市场获取的收益无法补偿其成本的时候。除此之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应当就其开采的所有天然气支付权利金,无论这些天然气是被燃烧/排放或用于销售。每年估计美国政府平均损失权利金收入7000万美元,即每年补贴额为7000万美元。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从事陆上联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时,在下述情况下排放/燃烧的石油和天然气无需承担权利金:测试、处理紧急事件以及由于储存和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缺位使得天然气进入市场获取的收益无法补偿其成本的时候。除此之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应当就其开采的所有天然气支付权利金,无论这些天然气是被燃烧/排放或用于销售。在上述情况下,美国政府通过该项目免除企业燃煤和排除天然气的权利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由于该项目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平均每年损失权利金收入70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地方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除美国联邦政府之外,一些州也通过各种财税优惠措施补贴和激励化石燃料行业,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研发及人工使用等,主要补贴方式为税收抵扣和免税等。均为各州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州政府的决定。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署(IEA)的"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2017年,美国共有十个州向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的补贴总额超过13.2亿美元。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阿拉斯加州项目
(一)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LNG Storage Facility Credit)。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阿拉斯加法规43.20.047,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税收抵免是建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所发生费用的不可转让、可返还的抵免额。抵免额是所发生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该抵免适用于受阿拉斯加监管委员会监管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的最低储存容量为25,000加仑液化天然气。设施必须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营。根据AS43.55.028的规定,抵免额可返还。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是针对建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供公用事业使用天然气的企业设立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Gross Value Reduction)。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160(f)和(g)的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就阿拉斯加的油气生产税而言,将在阿拉斯加北坡(北纬68度以北)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的应税收入降低20%或30%,旨在激励北坡地区的石油勘探和开发。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仅限于租约或矿产进入生产阶段七年,或者油价超过70美元三年,二者之中以先达者为准;之后征收生产税,开采的原油将按照市场价格估价。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阿拉斯加州法规第43节明确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只适用于在阿拉斯加北坡合格的油气开采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Oil and Gas Industry Service Expenditures Credit)。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简称为"服务支出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49设立。纳税人可以申报抵免10%合格的油气行业服务支出,该支出用于在州内制造或在州内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该抵免额可高达1000万美元,可以用于抵扣阿拉斯加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不得转让,但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五年。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在阿拉斯加州制造或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而发生费用的企业都有资格享有服务支出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州内炼油厂税收抵免(In-State Refinery Tax Credit)。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合格的州内炼油厂基础设施支出税收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53设立。该项目始于2015年1月1日,是对州内炼油厂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合格的基础设施支出所设立的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合格总支出的40%或每家炼油厂每个纳税年度1000万美元,以额度较少者为准。该抵免额可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最多可结转五年。该抵免额是可返还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炼油厂税收抵免可以由在阿拉斯加州内购买、安装或改造炼油所用有形财产而发生支出的企业申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资本性支出抵免(Qual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 Credit)。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资本性支出抵免("QCE"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3(a)设立的。QCE的抵免额是资本投资额的20%。该抵免额可用于抵扣已确定税率,抵免额可转让。自2017年1月1日,合格资本性支出的抵免额从20%降至10%。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QCE抵免是基于油气勘探、开发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只有参与阿拉斯加州油气勘探或生产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小生产者和新地区的油气开发费用抵免(Development Credit for Small Producers and New Area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小生产者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c)设立的,是为小油气生产商设立的不可转让抵免(为阿拉斯加州的油气生产税设立)。小生产者是指平均应税油气产量低于100,000桶石油当量/日的生产商。新地区油气开发费用抵免(简称为"新地区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a)设立的。新地区抵免对于在北坡和库克湾生产区以外的地区(通常称为"中土")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每年最多可提供高达600万美元的抵免额。小生产者抵免和新地区抵免统称为"开发费用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减,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开发费用抵免只能由生产油气的公司申报。新地区开发费用抵免只提供给在规定的"中土"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称"由于未发生合格的生产活动, 该抵免从未被使用过"。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不予合作。首先,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阿拉斯加州法规》第43.55.024章节第e至g部分的中文翻译文件;其次,未回答"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的纳税申报主体是否仅限于注册于该州的企业",也未提供在分摊期内相关生产者的名单。由于美国政府拒不合作,调查机关无法了解该项目的有关信息。据此,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油气勘探费用抵免(Alternative Credit for Exploration)。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5(a)(1)-(4)规定"油气勘探费用的抵免"(简称"勘探费用抵免")于2006年取代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费用抵免"。根据其所在地以及其抵免额是否到期,发生了勘探支出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该抵免来抵扣油气生产税。抵扣额为30%(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开展的业务活动的抵扣额为20%),具体取决于勘探项目的资质。纳税人必须获得阿拉斯加州自然资源部的预批准,并提交某些数据作为探井项目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免,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勘探费用的抵免基于某些油气勘探活动的支出,因此,在阿拉斯加州从事油气勘探活动的公司均有可能符合抵免资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加利福尼亚州项目
按固定比例计提矿源和其他资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of Mineral and Other Resource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折耗是指由开采、钻探、采石或砍伐木材等造成的自然资源的减少。折耗抵减使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考虑减少产品储备。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折耗来对资本化资产进行抵减/折旧,并在向加利福尼亚州专属权税委员会提交的加利福尼亚州纳税申报表上申请税额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此类税额抵减适用于采矿、石油和天然气、其他自然矿藏和木材业的纳税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科罗拉多州项目
(一)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Severance-Tax Exemption for Stripper Wells)/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Severance-Tax Reductions for Low-Volume Wells)。
在案证据显示,"科罗拉多州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和"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均指《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29-105条第(1)款中的规定,实际为同一项目。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此项目(最初于1977年颁布,后于2000年更新)对以下开采税予以免除:(1)石油日产量为15桶或以下的井产出的石油;(2)天然气日产量为90,000立方英尺或以下的井产出的天然气。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此项目所述的抵免、免税、估价方法和税率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而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从价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税抵免(Severance-Tax Oil and Gas Ad valorem Credit)。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州开采税制度于1977年出台,《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29-105(2)条规定了该项抵免。对于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的原油、天然气、二氧化碳和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允许使用纳税年度评估或支付的全部从价税的87.5%来抵免开采税。开采税抵免由科罗拉多州税务部门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抵免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而抵免额为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在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方面支付的从价税的87.5%。该项目只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开采油气资源时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油气工人的职业税免除(Severanc e-Tax Exemption for Low-Volume Oil-Shale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1-15-501(1)(c)条允许科罗拉多州的地方司法管辖区对大多数行业(油气行业除外)征收职业特权税。职业特权税本质上是指每个雇员在司法管辖区内工作(或雇用某人)的特权税。但是,《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1-15-501条自1996年以来一直声明,"油气井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被视为须缴纳这种税的工作或营业场所。"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在科罗拉多州有五个城市征收职业特权税,而在这五个城市工作的油气行业雇员无须缴纳职业特权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矿业资产减值计算财产税补贴(Reduced Value for Certain Mineral Propertie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7-102条,规定了评估油气租赁和土地的价值的方法。该规定于1964年颁布,后于2014年小幅修改。法规规定,估定价值等于(a)上一个日历年每个井口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或(b)上一个日历年未出售的经营场所运来的油气的同一个场区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的87.5%。如果油气租赁和土地有二次开采、三次开采或循环开采项目,可以节约和避免浪费油气,那么该比率为75%。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只有科罗拉多州内的油气租赁和土地可以根据《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7-102条规定的减值估价方法缴纳财产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路易斯安那州项目
(一)油田道路安装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clusion for Installation of Board Roads in Oil-Field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3)(c)条。法规规定,自1983年7月3日起,如果板路安装费在安装时单独向油田运营商收取,则板路安装者可以从向油田运营商供应和安装板路所收取的费用中扣除营业税,旨在减免油田运营商所需支付的安装费。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营业税免除。2016年4月1日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全免征5%州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田运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有资格使用板路安装营业税免除的主体为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购买板路安装的油田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免税金额为7,510,588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钻机免征营业税/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clusion on Drilling Rigs/Sales Tax Exemption for Repairs and Materials Used on Drilling Rigs)。
在案证据显示,路易斯安那州钻机免征营业税和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为同一项目。调查机关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14)(g)(iii)条。法规规定,该项目自2007年6月27日起,允许在本州外的外大陆架水域勘探或开发矿物的钻机的所有者修理、翻新或改装钻机时免征营业税或使用税。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免除。2016年4月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的州营业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州营业税的3%。2018年对相关交易完全免征4.45%的州营业税,直至2025年为止。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从路易斯安那州的经销商那里购买劳动力、材料、服务和供应品的油田公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路易斯安那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Excess of Percentage over Cost Depletion)。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现行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287.745条。法规规定该项目目的是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发。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授权等于以下较大者的石油和天然气井扣除额:根据联邦法律确定的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额,或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额(路易斯安那州折耗)。对于2015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22%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全部特许权使用费,但不大于财产净收入的50%。对于在2015年7月1日与2018年6月30日间提交的申报表及自2015年、2016和2017日历年内开始的纳税期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15.8%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72%,限制为财产净收入的36%。2018年7月1日,扣除额又加回到财产总收入22%的原值中。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井开发的公司有资格适用按固定比例计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水平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该州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暂时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井的支出结束为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井的成本支出应为井建成至投产的成本。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水平井,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水平井运营商在路易斯安那州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天然气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税务局负责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继而执行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深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Deep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天然气征收的开采税免征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收回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生产必须是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的。这项免税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该州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深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低压油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Oil Well Ga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b)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对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油井生产的天然气,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压油井继续生产,已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油井天然气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压油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从路易斯安那州的低压油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Gas Well Ga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c)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在整个月无法平均日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天然气井,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1.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天然气井继续生产,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产量天然气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此项目适用于无法在整个月平均日产生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九)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Oil Deduction Severance Tax on Transportation Fee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a)条。法规规定,石油和凝析油应按总收入减去卡车、驳船和管道运输费,或公布的油田价格,二者中按照较高者的12.5%纳税。《路易斯安那州行政法典》规定,允许通过自己的设施运输的生产商每桶扣减25美分;通过第三方运输的可扣减每桶25美分或实际收取的费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使石油生产商享受每桶25美分的标准扣除额。该项目于1974年1月1日生效。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有资格享受该项目的企业为使用自有设施或通过第三方运输石油和/或凝析油的路易斯安那州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免征水平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收回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项目旨在鼓励钻探水平井,适用于成功水平建成或重新建成井的生产商。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为水平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开采水平井建设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的井必须是水平钻探或水平重新建成,并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水平井运营商,对其生产的石油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一)免征闲置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石油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条件,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闲置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可以豁免闲置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二)免征深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Deep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石油征收的开采税免征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完成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免税优惠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自1994年8月1日以来,这项免税一直有效。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是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深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深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可以豁免深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三)免征三次开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Tertiary Recovery)。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4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生产的原油无需缴纳开采税,这项法规由2009年第450号法案修订,据此2009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核准的二氧化碳三次采油项目内的生产被免税。免税的目的是为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井的认证,使其有资格享受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三次开油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该项目仅适用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仅适用于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四)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Incapable Oil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b)条。法规规定,如果一口油井无法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25桶以上的石油,并且产生至少50%的盐水,并且租约里都是低产井,那么它可以享有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6.25%。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井继续生产,已于194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确定石油产自哪些油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油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且适用于每日产量在10-25桶范围内的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五)低产井石油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Oil from Stripper Well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无法在整个纳税月内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10桶以上石油的油井产出的石油有资格享受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3.125%。这项特殊优惠价的目的是鼓励低产油井继续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认证井是低产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井石油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低产井石油开采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低产油井和被认证为低产井的油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六)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on Flared or Vente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天然气没有另外出售,燃烧天然气或排放天然气到大气中免税,该项目于1935年生效。这项免除的目的是为天然气和套管头气体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燃烧或排放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七)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for Natural Gas Used in Field Operation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允许为维持现场作业而使用或消耗的天然气免征开采税。这包括用于生产现场加热、分离、生产、脱水、压缩和泵送石油和天然气的天然气。这项免除于1958年生效,目的是为合格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现场作业用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北达科他州项目
(一)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Gas Gross Production Tax Exemptions + Oil Extraction Tax Exemptions)/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Reduced Tax Rate for Certain Wells Outside the Bakken and Three Forks Region)。
证据显示,"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是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中的一类,并不是单独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为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下的一类,不构成单独项目。
1.财政资助。
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是对北达科他州境内生产的所有天然气征收的税款,整个生产过程均须征收税款,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生产量乘以天然气税率。免税适用于在生产的前二十四个月中产生的浅层天然气;和对于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免税期为两年零三十天。石油开采税是对北达科他州开采石油的活动征收的消费税。对于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暂免石油开采税;对于从低产井开采的石油和二次或三次采收项目的增产,免税期限有限;对于在前十八个月内从Bakken和Three Forks地层外钻井和完井生产的前七万五千桶石油,进行部分免税。
根据该州规定,申请人必须从北达科他州工业委员会处获得合格井况认证,然后提交至北达科他州税务专员办公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并宣布其符合免税条件后,该井便可享有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和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或石油开采税予以免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后享有免税。该项目只适用于北达科他州开采天然气或石油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for enhance oil recovery)/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natural gas)。
证据显示,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共同代表了一项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57-39.2-04节制定的炼油厂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项目。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目的是对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销售,以及天然气或取暖燃料的销售免征营业税。法规规定特定的销售、天然气生产和石油开采活动可以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N.D.C.C.")第57-39.2-02.1节(参阅附录II.I.13.ND-6A),北达科他州免征营业税的资格和条件适用于销售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以及天然气或取暖燃料。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俄克拉荷马州项目
(一)免征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Electricity Used in Enhanced Oil Recovery)。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OAC710:65-13-123规定,俄克拉荷马州对特定用电免征营业税,尤其是向企业委员会指定的根据井距或租约使用提高采收率方法生产或试图生产石油的石油生产商和钻井公司出售的电力,其中提高采收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用水或盐水使生产层中的压力升高,旨在迫使石油或原油进入钻井孔以最终从井口开采和生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此免税规定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针对石油生产的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Cost of Complying with Sulphur Regulation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68 O.S.2357(205),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有资格根据分配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的规定,以相关全部或部分费用抵扣所得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当期抵减新炼油厂的全部投资(Full Expensing of Capital Investments in Qualified New Refinery Capacity)。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68 O.S.2357(204)规定,合格的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可以选择对不计入资本账户的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进行抵减。纳税人可以将全部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视为不计入资本账户的费用,这些费用允许产生费用的年份减免所得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复产井的总产量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Reestablished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68O.S.1001(F)和OAC710:45-9-50该项目的规定,如果停产的井恢复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则自恢复生产之日起28个月内免征总产量税。此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1984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以及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始复产的油气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的复产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Production Enhancement)/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Enhanced Oil Recovery Deduction)。
证据显示,"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不是一个单独的项目,而是"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项目的一个分类。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 O.S.1001(D)规定,在2000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之间获得批准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二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免征总产量税,免税期最长为五年(自初始项目开始之日算起)或直到二次开采过程终止为止,以先到者为准。此外,在1993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三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自项目开始之日起免征总产量税,直至项目回收期结束,但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此免税项目适用于上述俄克拉荷马州内的二次和三次油气开采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宾夕法尼亚州项目
免征资源租赁的不动产转让税(Realty-Transfer Tax Exemption for Resource Lease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宾夕法尼亚州不动产转让税(RTT)法规定了对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按文件收取。税率为转让的不动产价值的1%。RTT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或开采的租赁及其转让"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在宾夕法尼亚州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相关的合格租赁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德克萨斯州项目
(一)免征油气设备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 & Gas Equipment)。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德克萨斯州税法》第151.324条,用于在德克萨斯州近海及地域范围之外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硫磺或其他矿产的有形个人财产(例如,钻机、管道、套管和油管),免征营业税。根据答卷,州财政审计长负责项目的申请、审批、管理及执行等工作。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于用于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设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钻机等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的买方可享受该免税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免征油气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emptions for Crude Oil an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德克萨斯州对从州内油气井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开采税,有关开采税的规定包括各种免税、补助、以及可能适用的税率降低,免征开采税的目的是刺激德克萨斯州的经济,免征开采税包含以下内容:降低高成本气井的税率;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气井;火炬气;闲置两年的油气井;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油井;增强型油采收项目和使用人工二氧化碳的增强型采收项目。各项免税纳税人必须将特定免税、补贴或税率降低的申请书以及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RRC)相关备案文件的副本提交审计长批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油气开采税是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德克萨斯州境内油气井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纳税人有资格享受免税、补贴或减税税率。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怀俄明州项目
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Transporting Drilling Rigs)/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Certain Well Services)/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in Tertiary Production)。
证据显示,怀俄明州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怀俄明州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和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项目均为依据怀俄明州第W.S.39-15-105条法规规定进行的。调查机关将此三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在怀俄明州,第W.S.39-15-105条法规是免征营业税和使用税的法律依据。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依据第W.S.39-15-105(a)(vii)(A)条法规。在怀俄明州,与钻机有关的运输服务免征营业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服务包括钻机的装载、卸载和组装。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据第W.S.39-15-105(a)(viii)(B)条法规。在怀俄明州,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免征营业税,例如地震和地球物理调查,以及工程服务。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依据第W.S.39-15-105(a)(viii)(F)条法规,且该免税规定也适用于三次采油中二氧化碳的采购及使用的其他气体。三次采油是一种通过向储油层注入气体以增加石油开采量和油采收率的采油技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怀俄明州法律规定的免税适用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
申请人主张,美国聚氯乙烯主要生产企业均采用乙烯法生产,乙烯是主要原料。石油天然气产品裂解生产出乙烯,而乙烯是生产聚氯乙烯的主要原料,占其原料成本的大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的补贴使这些行业成本及价格较低,进而也使乙烯价格较低,聚氯乙烯生产所需的原料乙烯市场价格是扭曲的,传导至聚氯乙烯生产使其成本和价格偏离市场水平。美国主要聚氯乙烯企业经过原料利益传导,接受到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各种补贴,使其成本及价格明显偏低,其出口价格具有突出的但却是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一)上游补贴利益传导。
1.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出口商未答卷。
为调查聚氯乙烯产品从上游获得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美国石油和天然气市场以及乙烯市场的开采和生产政策、定价机制以及进出口管制情况、美国石油天然气和乙烯市场的供需状况、市场价格、进口价格和出口价格等信息。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已详细列明了开展调查所需信息,但美国政府未提供必要信息。本案调查中,调查机关也未收到来自美国生产商、出口商的上述答卷信息或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在各补贴项目下获得的具体补贴金额,也无法对石油天然气供应商受益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此,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2.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生产提供了大量补贴,并刺激了石油天然气的生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每年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生产给予大量补贴,上述补贴主要以税收减免和特许权免除的方式执行,并导致2009年以来美国化石燃料生产增长超过35%。
由于美国政府未提交完整答卷,调查机关无法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知悉美国政府为上游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和生产提供补贴的具体数额。美国对石油天然气的补贴政策降低了石油天然气生产成本,极大刺激了美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并提高了美国市场上石油天然气的供给。美国能源信息署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美国干天然气产量为26,592,115百万立方英尺,此后逐年增长,2019年达到33,967,557百万立方英尺,累计增长27.74%。2016年美国原油日产量为885万桶,此后亦呈逐年增长趋势,2019年达到1225万桶,累计增长38.42%。在大量补贴的刺激下,美国能源市场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17年美国成为天然气净出口国,并于2020年成为石油净出口国。
3.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上游补贴利益。
为调查前述上游补贴是否传导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调查机关审查了上游石油、天然气生产商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为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采购上游原材料时所支付的价格是否低于从公开市场可获得的未受补贴的正常商业价格。
公开信息显示,石油、天然气开采后经馏分或分离,可以生产多种基础化工产品,美国主要使用馏分或分离后的乙烷、丙烷、丁烷以及石脑油等石油天然气相关产品生产乙烯。为调查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从上游获得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以及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和生产政策、定价机制、供需情况以及进出口情况等信息。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已详细列明了开展调查所需信息,但美国政府未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也未收到来自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提供的上述答卷信息。调查机关无法对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从上游石油天然气生产商采购的产品类型、数量以及金额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美国聚氯乙烯主流工艺为乙烯法,乙烯是直接上游原材料。万得数据库(wind)提供全球主要乙烯市场报价,其中包括美国、东北亚、西北欧以及东南亚等市场的乙烯公开报价。目前没有证据显示除美国外的其他全球市场价格受到补贴影响,除美国外的其他全球公开市场价格数据属于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乙烯正常商业价格。数据显示,2019年东北亚、西北欧及东南亚乙烯的公开市场平均价格为896.89美元/吨。根据上述公开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使用除美国外的其他全球公开市场的乙烯平均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是否获得了竞争性利益的比较基准。本案中美国出口商未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确定每个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乙烯入账价格。万得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乙烯市场价格为17.31美分/磅,折合381.62美元/吨。该价格可以作为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在美国市场获得的经补贴后的采购价格。经比较,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乙烯入账价格低于相应基准价格,该差额即为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综上,美国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上游补贴降低了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获得了竞争性利益。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购买受补贴的石油天然气相关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
美国化工行业在公开的新闻稿及研究报告中均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美国化学理事会(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公开表示,美国市场充分的、价格可负担的天然气为美国化工行业带来持久的竞争优势,天然气供应增长将导致美国化工行业投资及产能扩张,而强劲的天然气液(Natural Gas Liquids, NGLs)供应是美国化工行业新取得的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美国化学理事会指出天然气液是美国基础化学和塑料行业的主要原料,其构成公司约75%的产品成本,更低的成本有利于美国化工制造商的全球竞争。
美国能源信息署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美国烃类气体液产量逐年增长,2016年美国烃类气体液产量为411.9万桶/日,2019年增至541万桶/日,累计增长31.34%;2016年美国烃类气体液国内消费量为254.1万桶/日,2019年消费量增至313.9万桶/日,累计增长23.53%。上述数据表明美国烃类气体液生产量明显超过国内消费量,日产量超过日消费量的数量由157.8万桶/日扩大至227.1万桶/日。2016年美国烃类气体液出口量为121.1万桶/日,2019年出口量增至183万桶/日,累计增长51.15%;同期,美国烃类气体液进口量由2016年的19.6万桶/日增至2019年的20.7万桶/日,进口数量基本平稳。即使美国烃类气体液大量出口,仍不能消化国内供应的增长。公开数据表明,2016年美国烃类气体液日产量中仍有36.7万桶无法被市场消化,2019年进一步增长至每日44.1万桶无法被市场消化。
以上证据表明,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的补贴政策不仅推动了本国石油天然气,特别是非常规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和生产,而且还为美国基础化工、塑料化工等行业输送低成本原料,为其带来竞争性利益,并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4.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
证据显示乙烯是生产聚氯乙烯的直接和主要原材料,对聚氯乙烯的成本和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了美国聚氯乙烯主流生产工艺中,生产单位聚氯乙烯所消耗的乙烯数量。美国国内乙烯以自产为主,进口量很小,本土乙烯生产是美国市场乙烯价格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美国政府和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美国政府提供给石油天然气相关产品的具体补贴利益额,无法对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从上游石油天然气生产商采购的具体产品类型、数量以及金额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也无法据此计算被调查产品获取的具体利益额。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根据2019年公开信息显示的美国市场上乙烯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投入物乙烯的入账价格,并使用除美国外的全球主要市场乙烯平均价格作为确定竞争性利益额的比较基准,两者之差即为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购买上游石油天然气相关产品时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即为其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
美国政府对裁定前披露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在利益计算中没有明确说明对石油和天然气上游行业的指控补贴如何传递给聚氯乙烯生产商;调查机关没有解释或事实依据来证明所征收的反补贴税没有超过补贴金额,按披露中引用的13.2亿美元计算,指控的上游补贴率不超过0.73%;调查机关没有对乙烯这一中间产品进行适当分析,调查机关应确定反映在石油天然气价格中的被指控的上游补贴是否以及何种程度上在乙烯价格中进行了第二次传递。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调查机关已经依法对美国政府为美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大量补贴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如前所述,申请人指控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为美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大量补贴,补贴额为不完全统计的数额。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调查问卷并提供解释说明的机会,但美国政府仅回答部分问卷问题且未提供必要信息,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调查机关也未收到来自美国生产商、出口商的上述答卷信息或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无法根据答卷信息获得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在各补贴项目下获得的具体补贴金额,也无法对石油天然气供应商受益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作出裁定。
其次,调查机关审查了上游补贴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传导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以及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和生产政策、定价机制、供需情况以及进出口情况等信息;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已详细列明了开展调查所需信息,但美国政府未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也未收到来自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提供的上述答卷信息;调查机关无法对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从上游石油天然气生产商采购的产品类型、数量以及金额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上游补贴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传导至被调查产品。
乙烯是生产聚氯乙烯的直接和主要原材料,对聚氯乙烯的成本和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美国主要使用馏分或分离后的乙烷、丙烷、丁烷以及石脑油等石油天然气相关产品生产乙烯。调查机关审查了上游石油、天然气生产商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为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烯时所支付的价格是否低于从公开市场可获得的未受补贴的正常商业价格。如前所述,调查机关经审查认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购买受补贴的石油天然气相关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上游补贴利益已经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美国化工行业组织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综上,调查机关已经充分审查并认定了上游补贴及利益传导,并依据可获得事实计算上游补贴利益额。
最后,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并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符合《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调查机关决定终止本案调查,不存在评论意见中所称的反补贴税税额,也不存在违反《反补贴条例》规定的情况。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对美国政府的上述评论意见不予接受。
5.上游补贴从价补贴率的确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与乙烯的投入产出比,调查机关决定根据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计算每单位被调查产品的补贴获益额,再除以被调查产品CIF出口价格,得出从价补贴率。
经计算,美国出口商的从价补贴率为29.5596%。
直接补贴项目:
(一)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Industry Tax Exemption)。
申请人主张,路易斯安那州的工业免税政策是指面向制造业企业的合格投资提供财产税削减。路易斯安那州工商业委员会2017年度的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Shintech(信越)公司获得的财产税减免税总额为40,188,056美元,Westlake(韦斯特莱克)为85,347,234美元,Axiall公司(聚氯乙烯生产企业,2016年8月被美国Westlake公司收购)为5,974,038美元。未有证据显示该项目补贴已经停止,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有关聚氯乙烯企业仍然获得了该项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为制造业企业的合格投资提供财产税削减。路易斯安那州工商业委员会2017年度的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Shintech(信越)公司获得的财产税减免税总额为40,188,056美元,Westlake(韦斯特莱克)为85,347,234美元,Axiall公司(聚氯乙烯生产企业,2016年8月被美国Westlake公司收购)为5,974,038美元。该项目主要采用免税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路易斯安那州制造业企业的合格投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该项补贴已经停止,由于该项目是面向制造业企业的合格投资提供财产税削减,调查机关以10年作为一次性补贴利益的分摊期,计算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同时根据调查期美国聚氯乙烯总产量计算单位聚氯乙烯所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并根据美国对中国聚氯乙烯CIF出口价格计算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二)路易斯安那州优质就业机会政策(Quality Jobs)。
申请人主张,优质就业机会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提供为期10年6%的工资补贴;以及与建筑物材料有关的4%营业税/使用税退税,或与资本支出有关的1.5%可退款税收抵免(不包括土地、建筑物、利息以及免税的机器和设备)。申请人认为,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也符合上述工资补贴、退税、税收抵免的条件,也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优质就业机会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提供为期10年6%的工资补贴;以及与建筑物材料有关的4%营业税/使用税退税,或与资本支出有关的1.5%可退款税收抵免(不包括土地、建筑物、利息以及免税的机器和设备)。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项目享受补贴。该项目主要采用工资补贴、退税、税收抵免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及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符合规定的特定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三)路易斯安那州企业区就业政策(Enterprise Zone Program)。
申请人主张,企业区就业政策为每份新工作提供一次性2500美元的税收信贷,并提供资本支出4%的销售/使用税返还或等同于合格支出1.5%的投资税收信贷。路易斯安那州工商业委员会2017年度的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聚氯乙烯生产企业Shintech(信越)公司获得的新工作税收信贷和投资税收信贷合计约2,055,723美元。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有关聚氯乙烯企业仍然获得了该项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企业区就业政策为每份新工作提供一次性2500美元的税收信贷,并提供资本支出4%的销售/使用税返还或等同于合格支出1.5%的投资税收信贷。路易斯安那州工商业委员会2017年度的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聚氯乙烯生产企业Shintech(信越)公司获得的新工作税收信贷和投资税收信贷合计约2,055,723美元。该补贴项目主要采用税收信贷、退税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及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企业区的特定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没有证据显示该项补贴已经停止,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有关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仍然获得了该项补贴。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额为205.57万美元,同时根据调查期美国聚氯乙烯总产量计算单位聚氯乙烯所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并根据美国对中国聚氯乙烯CIF出口价格计算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039%。
(四)路易斯安那州研究和发展税收抵免政策(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申请人主张,研究和发展税收抵免政策对于州内进行的、新的或持续的、有资格的研发活动,实行高达40%税收抵免,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也符合上述税收抵免的条件,也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研究和发展税收抵免政策对于州内进行的、新的或持续的、有资格的研发活动,实行高达40%税收抵免,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项目享受补贴。该项目主要采用免税及减税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州内进行的、新的或持续的有资格的研发活动,为特定的企业提供。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五)路易斯安那州自由裁量的激励措施。
申请人主张,自由裁量的激励措施用于援助基础设施的基于绩效的赠款(Restoration Tax Abatement);快速启动劳动力发展计划(LED FASTSTART);竞争性项目工资激励计划(Competitive Projects Payroll Incentive)。申请人认为,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也符合上述激励措施的条件,也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自由裁量的激励措施用于援助基础设施的基于绩效的赠款(Restoration Tax Abatement);快速启动劳动力发展计划(LED FASTSTART);竞争性项目工资激励计划(Competitive Projects Payroll Incentive)。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项目享受补贴。该项目主要采用赠款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符合援助基础设施的基于绩效的赠款、快速启动劳动力发展计划以及竞争性项目工资激励计划的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六) 德克萨斯州地方政府法典规定的经济发展激励措施。
申请人主张,德克萨斯州地方政府法典第380节规定,授权市政当局提供一系列旨在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如可以获得城市资金提供的贷款和赠款,以很少的代价或无偿使用市政雇员、市政设施、市政服务等。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符合上述经济发展激励措施的条件,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德克萨斯州地方政府法典第380节规定,授权市政当局提供一系列旨在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如可以获得城市资金提供的贷款和赠款,以很少的代价或无偿使用市政雇员、市政设施、市政服务等。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州地方政府法典享受法定的补贴权利。该补贴项目主要采用赠款、无偿使用市政府雇员、设施、市政服务等方式提供。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及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上述法典规定仅授权市政当局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提供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七)德克萨斯州自由港区免税(Freeport Exemption)政策。
申请人主张,根据自由港区免税政策,企业因特定目的停留在德克萨斯州的产品免除财产税,以175天为限,系用作组装、存放、制造、处理等各种贸易。自由港免税项目包括货品、制品、商品、矿石等等,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也符合上述免除财产税的条件,也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自由港区免税政策,企业因特定目的停留在德克萨斯州的产品免除财产税,以175天为限,系用作组装、存放、制造、处理等各种贸易。自由港免税项目包括货品、制品、商品、矿石等等。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项目享受补贴权利。该项目主要采用免税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德克萨斯州自由港区内的企业,且限定于货品、制品、商品和矿石等。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八)德克萨斯州制造业免税(Manufacturing Exemptions)政策。
申请人主张,制造业免税政策,对现有及扩大生产规模的制造业企业的实体财产、天然气及电力,免除州销售和使用税。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也符合上述免除州销售和使用税的条件,也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根据制造业免税政策,对现有及扩大生产规模的制造业企业的实体财产、天然气及电力,免除州销售和使用税。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项目享受补贴。该项目主要采用免税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州内现有及扩大生产规模的制造业企业的实体财产、天然气及电力等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九)德克萨斯州技能培训基金。
申请人主张,技能培训基金是一项创新计划,旨在为公共社区和技术学院的当地在职培训提供资金帮助。该基金由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于1995年设立,由德克萨斯州劳动委员会管理。该基金提供补助,通过在职培训方式帮助企业和工会与当地社区学院、技术学校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平均每个学员培训成本是1000美元,因学员情况不同而异。美国在该州的聚氯乙烯企业也符合上述基金提供补助的条件,也应当获得了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技能培训基金是一项创新计划,旨在为公共社区和技术学院的当地在职培训提供资金帮助。该基金由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于1995年设立,由德克萨斯州劳动委员会管理。该基金提供补助,通过在职培训方式帮助企业和工会与当地社区学院、技术学校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平均每个学员培训成本是1000美元,因学员情况不同而异。多家美国出口商生产地或注册地位于该州,可以依据该项目享受补贴。本项补贴项目主要采用直接提供资金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州内公共社区和技术学院的当地在职培训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为可获得事实,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2175%。
(十)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法(Tex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ct)规定的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法规定,鼓励德克萨斯州的大规模制造及研究和开发及可再生能源资本投资计划。并规定企业投资达一定数额,以可减免8年财产税。《2019年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法案报告》显示,聚氯乙烯生产企业Oxy Chem(西方化学公司)2017年在该鼓励政策下获得2,673,794美元的税收优惠补贴。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有关聚氯乙烯企业仍然获得了该项补贴。
1.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法规定,鼓励德克萨斯州的大规模制造及研究和开发及可再生能源资本投资计划。并规定企业投资达一定数额,以可减免8年财产税。《2019年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法案报告》显示,聚氯乙烯生产企业Oxy Chem(西方化学公司)2017年在该鼓励政策下获得2,673,794美元的税收优惠补贴。该项目主要采用免税的方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聚氯乙烯企业提供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补贴仅面向州内大规模制造及研究和开发及可再生能源资本投资的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本案聚氯乙烯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答卷中未回答该问题,也没有对未回答该问题做出任何解释,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没有证据显示该项补贴已经停止,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期内,美国有关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仍然获得了该项补贴。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额为267.37万美元,同时根据调查期美国聚氯乙烯总产量计算单位聚氯乙烯所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并根据美国对中国聚氯乙烯CIF出口价格计算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051%。
综上,经调查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31.3%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目,调查机关暂不予以认定。项目如下:
联邦政府煤炭权利金适用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
太阳能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阿拉斯加州Cook Inlet地区钻井平台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Small Cook Inlet地区的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Ooguruk地区的权利金优惠
阿拉斯加州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
阿拉斯加州储气设施抵免
阿拉斯加州天然气勘探开发抵免
阿拉斯加州无形钻井费用的财产税免除
科罗拉多州与"影响援助"相关的开采税抵免
科罗拉多州新油页岩设施的开采税减免
科罗拉多州低产油页岩生产的开采税免除
路易斯安那州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
路易斯安那州新探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新探井石油的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生产炭黑用天然气的开采税
俄克拉荷马州3D地震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经济风险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政府拥有的油气公司的总产量税免税
俄克拉荷马州天然气营销费用抵减总产量税
俄克拉荷马州小企业资本公司和农村小企业资本公司可抵免总产量税及消费税
俄克拉荷马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
俄克拉荷马州水平钻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深井和超深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新探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西弗吉尼亚州免征油气井的开采税
西弗吉尼亚免征煤层气井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低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三次采油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油气井投产后两年部分免征开采税
怀俄明州大修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复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免征火炬气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研发费用抵免开采税
密执安州密执安经济发展局-创造就业企业的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复兴区"内企业的税收免除
密执安州"棕地"再开发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
密执安州"卓越能源中心"项目赠款
密执安州光伏制造业税金抵免
田纳西州财产税免除
田纳西州FastTrack经济发展基金赠款
弗吉尼亚州"州发展机会基金"赠款
弗吉尼亚州弗吉尼亚投资伙伴关系赠款
路易斯安那州制造业企业的财产税减免
德克萨斯州经济开发区项目
德克萨斯州物业税减免法案(税法312)项目
五、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补贴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被调查产品和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相同。
2.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被调查产品主要采用乙烯氧氯化法,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既采用乙烯氧氯化法,也采用电石乙炔法。
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
3.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
被调查产品与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的用途完全相同,都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4.销售渠道。
被调查产品和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中间商转销或直销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共15家国内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提交答卷的15家国内生产者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产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7.02%、54.82%、53.42%和50.61%,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答卷的15家国内生产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15家国内生产者。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进行了调查。
1.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2016年为26.01万吨;2017年为30.65万吨,比2016年增长17.83%;2018年为31.86万吨,比2017年增长3.92%;2019年为29.68万吨,比2018年下降6.83%;2019年较2016年累计增长14.09%。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先增后降并总体上升趋势。
2.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69%、1.84%、1.79%和1.54%。2017年比2016年上升0.1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0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2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并总体下降趋势。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补贴进口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汇率、关税、反补贴税、贸易方式以及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补贴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于关税,根据中国关税税则,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关税税率为6.5%。关于进口清关费用,采用调查机关在以往案件中掌握的化工产品通常情况下的清关费用。关于反补贴税,调查机关按美国公司所适用反补贴税率的算数平均数予以调整。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价格分别为5143.28元/吨、6026.39元/吨、5953.64元/吨和5864.19元/吨。2017年比2016年上涨17.17%,2018年比2017年下降1.21%,2019年比2018年下降1.50%。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趋势,调查期内累计上升14.02%。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4877.48元/吨、5446.43元/吨、5734.74元/吨、5821.57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7年比2016年上升11.66%;2018年比2017年上升5.29%;2019年比2018年上升1.5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现上升趋势,调查期内累计上升19.36%。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规定时间内,15家国内生产企业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对于其中部分国内生产者的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2016年为1543万吨;2017年为1669万吨,比2016年增长8.14%;2018为1781万吨,比2017年增长6.77%;2019年为1928万吨,比2018年增长8.22%。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2016年为937.50万吨;2017年为949.50万吨,比2016年增长1.28%;2018为955.50万吨,比2017年增长0.63%;2019年为1016.50万吨,比2018年增长6.38%。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16年为902.02万吨;2017年为924.86万吨,比2016年增长2.53%;2018为943.94万吨,比2017年增长2.06%;2019年为967.71吨,比2018年增长2.52%。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16年为846.44万吨;2017年为868.29万吨,比2016年增长2.58%;2018为914.54万吨,比2017年增长5.33%;2019年为936.67万吨,比2018年增长2.42%。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16年为54.86%;2017年为52.04%,比2016年下降2.82个百分点;2018年为51.34%,比2017年下降0.70个百分点;2019年为48.59%,比2018年下降2.75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6年为4877.48元/吨;2017年为5446.43元/吨,2017年比2016年上涨11.66%;2018年为5734.74元/吨,2018年比2017年上涨5.29%;2019年为5821.57元/吨,2019年比2018年上涨1.51%。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16年为412.85亿元;2017年为472.91亿元,比2016年增长14.55%;2018年为524.46亿元,比2017年增长10.90%;2019年为545.29亿元,比2018年增长3.97%。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6年为29.53亿元;2017年为18.26亿元,比2016年下降38.15%;2018年为18.36亿元,比2017年增长0.54%;2019年为26.98亿元,比2018年增长46.94%。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16年为3.01%;2017年为1.67%,较2016年下降1.34个百分点;2018年为1.54%,较2017年下降0.13个百分点;2019年为2.12%,较2018年上升0.5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0.89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 2015年为96.22%;2016年比2015年上升1.1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1.38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3.59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2016年为20779人;2017年为21092人,比2016年增长1.51%;2018年为21614人,比2017年增长2.47%;2019年为23121人,比2018年增长6.97%。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2016年为434.10吨/年/人;2017年为438.48吨/年/人,比2016年增长1.01%;2018年为436.72吨/年/人,比2017年下降0.40%;2019年为418.54吨/年/人,比2018年下降4.16%。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工资2016年为41745.03元/年/人,2017年为45654.70元/年/人,较2016年增加9.37%;2018年为46299.40元/年/人,较2017年增加1.41%;2019年为48903.03元/年/人,较2018年增加5.62%。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16年为40.34万吨;2017年为28.65万吨,比2016年下降28.96%;2018年为25.33万吨,比2017年下降11.59%;2019年为20.01万吨,比2018年下降21.02%。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16年现金净流出为39.27亿元;2017年现金净流出180.77亿元,比2016年扩大360.36%;2018年现金净流出347.41亿元,比2017年扩大92.18%;2019年现金净流出229.21亿元,比2018年减少34.02%;损害调查期内现金持续净流出。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尚无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表观消费量由1543万吨增长至1928万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由937.5万吨增长至1016.50万吨、产量由902.02万吨增长至967.71万吨,开工率保持在95%以上。同期,国内产业销售价格也呈增长趋势,由4877.48元/吨上涨至5821.57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由926.11万吨增长至1031.99万吨,而同期库存持续下降,由40.34万吨下降至20.01万吨,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由412.85亿元增长至545.29亿元。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降后升且一直处于赢利状态。综合分析,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查期内尚无足够证据支持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
(四)实质损害威胁。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进行了审查。
1.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情况。
申请人主张,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后,预计美国聚氯乙烯将实质性的大幅增加对中国出口数量,对中国出口的增幅及抢占市场份额的潜力巨大。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未来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2016年为26.01万吨;2017年为30.65万吨,比2016年增长17.83%;2018年为31.86万吨,比2017年增长3.92%;2019年进口数量为29.68万吨,比2018年下降6.83%;2019年较2016年累计增长14.09%。补贴进口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呈先增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69%、1.84%、1.79%和1.54%。2017年比2016年上升0.1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0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25个百分点。补贴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先增后降、总体下降趋势,且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不足2%。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后,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中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29.68万吨,较2018年下降6.83%,2020年中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25.79万吨,较2019年下降13.11%,由此可见,原反倾销措施终止后,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并未出现大幅增长。综合分析以上数据,调查机关认定,尚无足够的证据支持补贴进口产品存在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2.美国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以及出口情况。
申请人主张,全球聚氯乙烯产能过剩,美国最为严重,美国拥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和出口量,且聚氯乙烯成本低、竞争力强,美国聚氯乙烯将对中国市场形成巨大冲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全球聚氯乙烯产能过剩。2018年美国被调查产品产能为777万吨,产量为698万吨,消费量为438.6万吨,出口能力为338.4万吨,其中对中国出口31.86万吨。经审查,目前尚无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存在扩建聚氯乙烯产能的情况,也尚无证据显示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或对其他市场出口存在变化的情况。2019年第3季度原反倾销措施终止后,2019年美国对中国出口价格为5864.19元/吨,虽然出口价格较2018年的5953.64元/吨下降1.5%,但出口数量并未增长,数据显示2019年对中国出口29.68万吨,较2018年出口下降6.83%。在尚无证据表明美国被调查产品存在产能实质增加或将要实质增加的情况下,美国出口商可自由使用的产能并未导致对中国出口的实质增加,申请人主张的美国拥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和产品成本优势并未导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大幅增长。综合分析以上数据,调查机关认定尚无证据支持美国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或实质增加的能力将使补贴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实质增加。
3.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进一步影响。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2016年为26.01万吨;2017年为30.65万吨,比2016年增长17.83%;2018年为31.86万吨,比2017年增长3.92%;2019年进口数量为29.68万吨,比2018年下降6.83%。补贴进口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呈先增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69%、1.84%、1.79%和1.54%,由此可见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很低。
损害调查期内,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为5143.28元/吨、6026.39元/吨、5953.64元/吨和5864.19元/吨。补贴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趋势,累计上涨14.02%。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4877.48元/吨、5446.43元/吨、5734.74元/吨、5821.57元/吨,国内产业销售价格呈上升趋势,累计上涨19.3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分别为3994.08元/吨、4636.68元/吨、5007.50元/吨和4923.32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分别为883.40元/吨、809.75元/吨、727.24元/吨和898.25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呈先降后升、总体扩大趋势。综合分析以上数据,调查机关认定,目前尚无足够证据支持补贴进口产品将以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
4.被调查产品库存情况。
经审查,尚无证据显示美国出口商被调查产品的库存会大幅增加对中国的出口。
另外,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补贴的性质及对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申请人主张补贴使得美国聚氯乙烯行业在原料、燃料、动力等方面获得巨大的收益,增强了其竞争优势。如前所述,美国被调查产品接受补贴带来的竞争优势目前并未导致其对中国出口大幅增长,尚无证据支持预计对中国出口大幅增长。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支持补贴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是明显可预见且迫近的,尚无足够的证据支持如不采取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七、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补贴,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八、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补贴调查。
附:聚氯乙烯反补贴案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