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2-03-01 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2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