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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2-07-24 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22年6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