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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3-04-10 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23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23年4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二、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4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