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3-09-06 0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06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23年8月30日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