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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3-02-21 1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