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3-10-17 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28日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马来西亚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9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