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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4-03-27 0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24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24年3月23日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8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继续按照2012年第10号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3月22日,应中国相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3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

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

具体描述: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的、未曝光的、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的彩色及黑白摄影感光纸及纸板,无论是大轴的还是分切后的,无论是基于纸浆纤维纸基还是涂塑纸基。 

主要用途:相纸主要用于冲扩照片,在艺术、广告、宣传、证照管理、刑事侦查、航空航天和国防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根据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23.5%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2.其他欧盟公司 19.4%

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23.6%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Inc.)

2.其他美国公司 28.8%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28.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3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3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欧盟公司税率为17.5%-19.4%,美国公司税率为16.2%-28.8%,日本公司税率为28.8%。

2016年6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8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继续按照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1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公司)代表中国相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23年3月15日,调查机关通知欧洲联盟驻中国及蒙古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相纸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3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文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文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乐凯公司、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巨星公司)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并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3年4月2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乐凯公司和广西巨星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3年4月10日,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国对原产自欧盟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的评论》。

2023年9月26日,广西巨星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评论意见》。

2024年1月2日,乐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23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广西巨星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11月15日,广西巨星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意见陈述的书面材料。

(六)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产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至9日,调查机关对乐凯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乐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八)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3月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29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2023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发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大使馆、日本驻华大使馆及相关企业,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各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本案中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等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或评论意见,没有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各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对比海关统计数据、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欧盟。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8年第29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纸存在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复审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纸倾销幅度为19.4%-23.5%。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欧盟进口相纸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计算正常价值,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相纸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相纸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欧盟相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8年至2022年欧盟市场产能均为2亿平方米;2018年至2022年,其产量分别为1.54亿平方米、1.41亿平方米、1.06亿平方米、1.10亿平方米和1.59亿平方米;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0.46亿平方米、0.59亿平方米、0.94亿平方米、0.9亿平方米和0.41亿平方米。数据表明,欧盟相纸的产能保持稳定,产量总体先降后升,闲置产能呈先升后降态势,产能闲置状况严重。

(2)欧盟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8年至2022年,欧盟内市场对相纸的需求量分别为0.86亿平方米、0.77亿平方米、0.69亿平方米、0.63亿平方米和0.68亿平方米,同期过剩产能(产能减欧盟内需求量)分别为1.14亿平方米、1.23亿平方米、1.31亿平方米、1.37亿平方米和1.32亿平方米,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7%、62%、66%、69%和66%。数据表明,欧盟市场对相纸的需求持续下降,对欧盟相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欧盟相纸出口情况。

2018年至2022年,欧盟相纸的出口量分别为0.78亿平方米、0.74亿平方米、0.46亿平方米、0.49亿平方米和0.93亿平方米,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1%、52%、43%、45%和58%。数据表明,2018年以来,欧盟生产的相纸需要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仍是欧盟相纸的重要销售方式,而且出口占总产量的比例呈现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相纸存在较大的产能,产能闲置状况严重,欧盟内市场对相纸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欧盟相纸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2年,中国自欧盟进口相纸的数量分别为200万平方米、93万平方米、39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和440万平方米,占当年欧盟相纸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4%、1.26%、0.85%、0.15%和4.73%。这表明,欧盟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先降后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增长趋势明显。

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8年至2022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22%、19%、19%、20%和15%,数据表明中国市场仍然是全球最重要的相纸消费市场之一。对欧盟相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相纸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欧盟内过剩产能,欧盟相纸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欧盟相纸产能较大,欧盟内市场需求明显不足,存在大量过剩产能,欧盟相纸对国外市场依赖性较强,而中国相纸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一直是欧盟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对中国出口相纸数量呈现先降后升、总体上升的趋势。倾销调查期内,欧盟相纸对中国的出口仍存在倾销。在中国相纸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相纸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8年第29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纸存在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复审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纸倾销幅度为23.6%-28.8%。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国海关统计的自美国进口相纸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计算正常价值,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相纸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相纸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 美国相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8年至2022年美国相纸产能均为3.19亿平方米;2018年至2022年,其产量分别为2.13亿平方米、1.72亿平方米、0.95亿平方米、1.01亿平方米和0.43亿平方米;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1.06亿平方米、1.47亿平方米、2.24亿平方米、2.18亿平方米和2.76亿平方米。数据表明,美国拥有大量的相纸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产量总体大幅下降,闲置产能呈增长趋势。

(2)美国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8年至2022年,美国国内市场相纸需求量分别为0.56亿平方米、0.48亿平方米、0.37亿平方米、0.34亿平方米和0.26亿平方米;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2.63亿平方米、2.71亿平方米、2.82亿平方米、2.85亿平方米和2.93亿平方米,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2%、85%、88%、89%和92%。数据表明,美国国内相纸需求持续下降,国内消费无法消化其巨大产能,过剩产能持续增长。

(3)美国相纸出口情况。

2018年至2022年,美国相纸的出口量分别为0.98亿平方米、0.77亿平方米、0.37亿平方米、0.35亿平方米和0.16亿平方米,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6%、45%、39%、35%和36%。数据表明,对外出口是美国相纸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相纸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产量总体下降,闲置产能不断增长,国内市场对相纸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美国相纸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2年,中国自美国进口相纸的数量分别为0.47亿平方米、0.32亿平方米、0.19亿平方米、0.18亿平方米和0.06亿平方米,占当年美国相纸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8%、42%、51%、53%和35%,平均比例为45%。这表明美国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占其相纸总出口量的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仍是美国相纸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8年至2022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22%、19%、19%、20%和15%,数据表明,中国市场仍然是全球最重要的相纸消费市场之一。对美国相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最主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在中国相纸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其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美国内过剩产能,美国相纸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美国相纸有大量的产能和闲置产能,国内需求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对美国相纸生产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虽然在2018-2022年期间美国相纸对中国市场的出口量呈下降趋势,但对中国市场出口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相纸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相纸产品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日本。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1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相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8.8%。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相纸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2. 日本相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8年至2022年,日本相纸的产能一直维持在2亿平方米;2018年至2022年,其产量分别为0.22亿平方米、0.21亿平方米、0.13亿平方米、0.12亿平方米和0.14亿平方米;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1.78亿平方米、1.79亿平方米、1.87亿平方米、1.88亿平方米和1.86亿平方米。数据表明,日本拥有大量的相纸生产能力和巨大的闲置产能,产量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闲置产能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趋势。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8年至2022年,日本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为0.29亿平方米、0.29亿平方米、0.18亿平方米、0.17亿平方米和0.16亿平方米。日本国内市场对相纸的需求总体呈萎缩趋势。2018年至2022年,日本相纸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求量)为1.71亿平方米、1.71亿平方米、1.82亿平方米、1.83亿平方米、1.84亿平方米,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分别为86%、86%、91%、92%和92%。数据表明,日本存在巨大的相纸过剩产能,其大部分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过剩产能呈增长趋势。

(3)日本相纸出口情况。

2018年至2022年,日本相纸的出口量分别为120万平方米、81万平方米、40万平方米、49万平方米和43万平方米,数据表明日本相纸的对外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

上述证据表明,虽然日本相纸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对外出口出现下降趋势,但是由于日本相纸存在巨大的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国内需求量总体萎缩,产能过剩现象突出,需要依赖国际市场消化过剩产能。

3.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2年,中国自日本进口相纸分别2.3万平方米、3.9万平方米、2.8万平方米、0.9万平方米和0.1万平方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情况下,日本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明显减少。

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8年至2022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22%、19%、19%、20%和15%,数据表明中国市场仍然是全球最重要的相纸消费市场之一。对日本相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相纸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日本相纸存在巨大产能且严重过剩,其国内市场需求不足,依赖国外市场消化过剩产能,而中国相纸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申请人主张,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相纸对中国出口数量下降,但同时日本邻近中国市场,运输距离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稳定客户和促成交易。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其销售策略和布局,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在中国相纸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相纸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2018-2022年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相纸虽然进口数量较小,且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考虑到日本相纸所拥有的大量产能和闲置产能、过剩产能,日本国内逐渐萎缩的市场需求,中国市场的吸引力以及日本相纸向中国市场出口的便利条件等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四)调查结论。

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8年第29号公告中曾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相纸是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相纸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相纸与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乐凯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认为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乐凯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相纸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相纸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数据来源于乐凯公司一家公司答卷,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依该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的方式披露中国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需求量。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中国相纸的需求量分别为9700万平方米、7600万平方米、4800万平方米、5000万平方米和2800万平方米。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相纸的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2.产能。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均为8000-14000万平方米,2022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为6000-10500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持平。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保持不变。

3.产量。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6920-8548万平方米、6013-7428万平方米、3405-4206万平方米、3864-4773万平方米,累计下降44.16%。2022年1-9月产量为2936-3627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5.8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4.销售量。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5203-6428万平方米、4464-5514万平方米、2837-3504万平方米、2843-3512万平方米,累计下降45.37%。2022年1-9月销售量为1919-2371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2.4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5.市场份额。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相纸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4%-66%、59%-73%、60%-73%、57%-70%,累计增长3.84个百分点。2022年1-9月份额为68%-85%,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9.01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相纸市场的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6.销售收入。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5.80-7.17亿元、5.13-6.34亿元、3.27-4.04亿元、3.30-4.07亿元,累计下降43.21%。2022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为2.25-2.7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1.1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

7.销售价格。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9.48-11.71元/平方米、9.77-12.07元/平方米、9.80-12.11元/平方米、9.86-12.18元/平方米,累计上涨3.95%。2022年1-9月价格为9.95-12.29元/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1.5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总体呈上涨趋势。

8.税前利润。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5130-6337万元、2387-2949万元、172-213万元;2021年亏损980-1210万元;2022年1-9月亏损607-750万元,亏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后期由盈利转为亏损。

9.投资收益率。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29%-5.30%、1.57%-1.94%、0.18%-0.22%;2021年亏损1.24%-1.53%;2022年1-9月亏损0.51%-0.63%,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扩大0.0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后期投资收益率转为负数。

10.开工率。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70%-86%、61%-75%、34%-42%、39%-48%,累计下降36.43个百分点。2022年1-9月为40%-49%,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59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且处于较低水平。

11.就业人数。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170-1445人、1154-1426人、1103-1363人、1061-1310人。2022年1-9月就业人数为1000-1236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逐年减少趋势。

12.劳动生产率。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5.03-6.21万平方米/人、4.43-5.47万平方米/人、2.62-3.24万平方米/人、3.10-3.82万平方米/人。2022年1-9月劳动生产率为2.49-3.08万平方米/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呈现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6.25-7.72万元/人、6.14-7.59万元/人、5.76-7.12万元/人、6.34-7.83万元/人,累计增长1.45%。2022年1-9月人均工资为4.60-5.69万元/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2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总体呈先降后升、总体略升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924-1141万平方米、720-889万平方米、448-554万平方米、518-640万平方米。2022年1-9月期末库存为397-490万平方米。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总体呈下降趋势。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净流入1443-1782万元、净流出21906-27060万元、净流出9217-11386万元、净流出1625-2008万元。2022年1-9月现金净流量为净流出16105-19895万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先为净流入,后转为净流出,总体来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稳定。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并不稳定,而且在调查期后期呈现恶化趋势。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相纸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稳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期末库存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发展呈现一定积极状态;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仍然数量较大,而且存在倾销,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国内销售量、国内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净额、就业人数等指标除个别年份出现恢复苗头,整个调查期呈现总体下降或恶化趋势,而且税前利润自2021年以来一直为净亏损,投资收益率相应转为负数。这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国内产业处于脆弱状态。

综合考虑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8年第1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欧盟、美国和日本合并进行考虑。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2018年至2022年1-9月,中国自欧盟、美国和日本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4900万平方米、3310万平方米、1898万平方米、1894万平方米和887万平方米;2018年至2022年1-9月中国进口相纸的复出口数量分别为1250万平方米、850万平方米、350万平方米、207万平方米和25万平方米。在扣除复出口数量后,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37.63%、32.37%、32.25%、32.84%和30.79%,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的趋势,但总体来看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仍占据了较大份额,损害调查期内市场份额保持在30%以上。

欧盟、美国和日本仍具有大量的相纸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而且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高。2018年至2022年,欧盟过剩产能占总产能比重分别为57%、62%、66%、69%和66%;同期,美国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分别为82%、85%、88%、89%和92%;日本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分别为86%、86%、91%、92%和92%。由于国内需求量不足,过剩产能必须依赖国际市场,被调查产品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中国相纸需求量占全球的比重分别为22%、19%、19%、20%和15%;由此可见中国仍然是全球重要的相纸消费市场之一。对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对中国大量出口,并且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终止反倾销措施很可能导致被调查进口数量大量增加。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1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

在本次调查中,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市场区域、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相纸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上述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欧盟、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存在倾销加剧的情况。虽然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日本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但如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相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0.94美元/平方米、0.95美元/平方米、0.98美元/平方米、0.96美元/平方米和1.07美元/平方米。2018年至2021年加权平均进口价格累计上涨2.13%,2022年1-9月加权平均进口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12.87%。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被调查产品不含反倾销税的人民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7.30元/平方米、7.74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7.30元/平方米和8.33元/平方米。进口被调查产品美元计价和人民币计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的趋势。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9.48-11.71元/平方米、9.77-12.07元/平方米、9.80-12.11元/平方米、9.86-12.18元/平方米和9.80-12.10元/平方米。2018年至2021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累计上涨3.95%,2022年1-9月加权平均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1.5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持续上升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呈现上涨趋势,反映出价格联动性。中国相纸市场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在中国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因素是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如前所述,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占有30%以上的市场份额,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很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很可能将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倾销,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欧委会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第一,相纸进口量大幅下降表明措施总体上有效;第二,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但也有一些积极发展,其负面变化应根据新冠疫情防疫措施的扭曲影响进行分析,不可归因于进口;第三,对倾销的分析应根据出口商答卷中经证实的信息核实是否存在倾销;来自欧盟的进口价格不可能下降,欧盟的生产成本将居高不下,且有许多其他出口渠道,未来对华出口不太可能增加,如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不太可能造成损害。对于上述主张,欧委会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

广西巨星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第一,消费模式变化导致相纸市场萎缩,全球消费量大幅萎缩,产能和产量大幅下降;第二,在市场不可逆转持续萎缩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对国内产业保护力度有限,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无必要;第三,欧盟、美国和日本相纸生产商大规模关闭产能且日本产能低于申请人主张的数据,中国已非主要出口市场,反倾销措施终止后不存在进口大幅增加的可能性;第四,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出现垄断局面、对环保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外资发展,不符合公共利益。公司提供了富士公司关于美国富士停止生产的通知和公告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明材料。

乐凯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第一,应当在累积评估的基础上对终止反倾销措施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拥有巨大且大量增加的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富士美国公司虽停产但产能仍存在,美国锐珂医疗公司仍在为柯达代工,日本产能数据由第三方提供;被调查产品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中国是重要或未来潜在的出口目标市场,相比其他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吸引力;第二,产品价格与成本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欧盟主张未来生产成本高推断价格不可能下降的主张不成立;在不考虑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将可能继续或再度受到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压低甚至削减;新冠疫情会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取消反倾销措施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出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将更易受到冲击和影响;第三,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将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调整到公平竞争水平上,不是将进口产品挡在国门之外,不存在出现垄断的问题;反倾销措施没有对下游造成负面影响,促进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申请人相纸新产品开发以及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升级;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申请人致力于相纸生产环节和照片冲洗环节的节能减排和绿色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反倾销只是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制约,继续征税不存在不利于外资发展的问题,申请人乐见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开展公平竞争或加强合作,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利益。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对欧委会的主张以及广西巨星和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关于措施已经有效,国内产业取得积极发展的主张。如前所述,虽然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市场份额、期末库存来看国内产业发展呈现一定积极状态,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国内销售量、国内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呈现总体下降或恶化趋势。经调查,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发展呈现一定积极状态,与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结论并不矛盾。

第二,关于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当考虑新冠防疫措施,且不可归因于进口的主张。首先,欧委会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其次,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本次复审中已经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以及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调查机关已经对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在2020年至2022年1-9月期间,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先升后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降后升,上述市场份额不同方向的变化趋势表明疫情等因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所产生的影响。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也不能否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关于消费模式变化,相纸市场已经不可逆萎缩,在此情况下保护措施已无必要的主张。首先,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需求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不能等同于相纸市场已经不可逆萎缩;其次,在损害调查期内需求量逐年下降的趋势下,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开展竞争,并且价格是在中国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因素是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两者的竞争并没有因为需求量下降而消失。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主张不成立。

第四,关于美国和日本产能等有关情况的主张。首先,申请人提交了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美国和日本的相纸产能证明文件,广西巨星所提交证明文件并未否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次,关于富士美国公司停产情况,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均未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也未提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明该公司的相纸产能发生变化;且现有在案证据未能证明美国相纸产能发生变化。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美国和日本存在大量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

第五,关于其他主张。首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而非禁止进口或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生产和经营。其次,没有证据显示由于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下游采购成本大幅上涨而对下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最后,没有证据显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环保等产生负面影响。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实施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