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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3-01 1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4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24年2月7日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哈萨克斯坦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原农业部与原质检总局2005年联合公告第531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