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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3-10-24 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