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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4-01-04 1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