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2-06 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