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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3-10-31 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47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有关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塞尔维亚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称塞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塞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苹果瘿蚊Dasineura mali

4.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5.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6.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7.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8.广翅小卷蛾属一种Hedya nubiferana

9.梦尼夜蛾属一种Orthosia cerasi

10.桃肖纹翅大蚜/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11.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

12.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3.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4.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15.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6.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 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塞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塞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塞方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塞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塞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中国。塞方应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管理不善,无法满足苹果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应暂停本季节出口资格。

5.针对地中海实蝇,塞方应建立地中海实蝇监测体系。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采收期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用Jackson诱捕器进行监测。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10公顷1个,面积小于10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应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塞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应中方要求,塞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产区维护的相关资料。塞方须在全国苹果产区组织开展梨火疫病的监测,每个地区每年至少监测3次。塞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对输华果园梨火疫病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调查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

如果出口季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应在非疫生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监测三次。应中方要求,塞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塞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7.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输华苹果应来自美澳型核果褐腐菌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塞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应中方要求,塞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产区维护的相关资料。输华果园应在塞方的监督下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的监测,通过目视检查、取样和鉴定进行监测,每两周调查一次。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如在非疫产区监测到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塞方将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8.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须在塞方的监督和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收获结束。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3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诱芯,每两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塞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9.针对苹叶蜂,输华果园应在塞方的监督和技术人员指导下对苹叶蜂进行监测,采取非化学措施和化学措施进行有效防治。在果园中设置白色黏捕器和目测有害生物对苹叶蜂进行检测。黏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黏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在秋季,须对果园进行清理、收集和销毁受感染的果实。一旦监测到苹叶蜂,应及时使用中方认可的农药进行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塞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10.针对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以及丁香疫霉等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在塞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发生。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及时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塞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塞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条件(如防虫网)。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完成后,包装厂技术人员应对每个批次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选取60个有可疑症状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水果将不能出口到中国。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塞方还应暂停相关非疫产区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塞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

1.67℃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

2.22℃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塞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塞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从样品中至少选取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任何一种有害生物活体,塞方应暂停相关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产区地位方可恢复。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塞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塞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Serb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塞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输华苹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附有由塞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塞尔维亚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塞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苹果进口。如来自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非疫产区,则立即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塞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塞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一)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塞方和中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

(二)塞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三)塞方或其授权官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或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四)在水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塞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

二、记录仪类型

塞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一)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间,精确到±0.15℃;

(二)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三)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塞方查验;

(四)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五)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冷处理设施识别号。

三、温度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塞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一)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二)在处理完成时,塞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温度探针安插

(一)上托盘的水果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

(二)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三)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四)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五)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一)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塞方或其授权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二)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一)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二)塞方或其授权官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三)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确认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一)装货前集装箱须经塞方或其授权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二)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一)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二)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暂时贮存。

(一)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二)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塞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三)水果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一)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塞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塞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一)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间,精确到±0.15℃;

(二)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三)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四)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五)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温度探针校正

(一)校正须用由塞方或其授权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二)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三)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四)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安插

(一)上托盘的水果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托盘和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二)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三)所有探针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四)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一)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二)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一)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二)如果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一)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塞尔维亚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二)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三)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四)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一)冷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