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2-11 16: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26日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全年共对14个首次申请考核的口岸、17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的口岸(见附件1)进行了考核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3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考核口岸名单
2.《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口岸名单(2023年度)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