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配额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羊毛、毛条、食糖、化肥(关税配额产品)等4种。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上述货物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量外进口上述货物的,按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执行。
二、管理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十九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三、受理机构
(一)羊毛、毛条、食糖:商务部及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
(二)化肥:商务部及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
四、决定机构
商务部。
五、是否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2024年,羊毛、毛条、食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如下: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8万吨,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量44324吨(自新西兰进口)、40203吨(自澳大利亚进口),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量665吨(自新西兰进口)。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二)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的规定(适用于2024年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9号的规定(适用于2024年申请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
(三)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的规定(适用于2024年申请食糖进口关税配额)。
(四)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的规定(适用于2024年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申请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申请接收
(一)中央企业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接收。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地方企业由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接收。
十、办理方式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与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发放、结果公开等。
十一、办结时限
(一)羊毛、毛条、食糖:每年1月1日前,向进口最终用户发放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二)化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受理结果
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发放的决定,分配进口关税配额,发放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链接https://ecomp.mofcom. gov.cn)查询。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发放的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查询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具体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链接https://ecomp.mofcom.gov.cn)查询。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国家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东长安街2号)
电话咨询:010-84181557(证件办理),010-65197856(材料接收),010-65197729(羊毛、毛条、食糖相关政策咨询),010-65197740(化肥相关政策咨询)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办公地址及时间,以其公布为准。
附录
1. 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