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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基本信息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者其他极其重大事项的,商务部将上报国务院。上报和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商务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分配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不分配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并说明理由。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五)申请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注:流程一适用于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及其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注:流程二适用于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必要性原件/复印件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式下载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必要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必要

复印件

1份

纸质

货物进口或出口合同

必要

原件

1份

纸质

申请接收

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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