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直销企业设立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09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核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适用范围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合规企业申请从事直销经营,以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重大事项变更,提供办事指引。 |
||
咨询途径 |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联系电话:(010)85093318 |
||
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
(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四)《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五)《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二)禁止性要求
除申请条件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审核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
||||||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参考文本(附件4) | |
2.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
二、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
(一)申请书 |
||||||
1.1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书 |
(1)提出直销经营许可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
(1)填报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6)/ |
1.3 申请直销声明 |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1.4 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直销经营的决议 |
出席及签章人数符合章程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二)企业基本信息 |
||||||
2.1 企业营业执照 |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2.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证照在有效期内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2.3 股东证照 |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证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
(1)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企业的控制关系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2.5 企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
2.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证照在有效期内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2.7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
在合同期限内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2.8 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
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附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2.9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
(1)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三)良好商业信誉 |
||||||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
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3.2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 |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
(1)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3)股东是境外企业、个人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
||||||
3.4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声明 |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四)注册资本 |
||||||
4.1 企业验资报告 |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五)保证金存缴 |
||||||
5.1 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5.2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六)市场计划报告书 |
||||||
6.1 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 |
(1)阐述对直销经营的理解,开展直销经营的设想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6.2 服务网点设立方案 |
(1)包括设立的地区、数量、基本要求、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6.3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6.4 推销合同样本 |
(1)明确直销员招募条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6.5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 |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七)直销产品 |
||||||
7.1 申请直销产品目录 |
(1)产品名称明确规范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7)/ |
7.2 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
(1)商标注册证明在有效期内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7.3 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
(1)产品生产企业应是申请企业本身、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7.4 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 |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认证、许可、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及符合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8)/ |
7.5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
(1)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7.6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
(1)生产化妆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八)副本 |
||||||
申请企业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作为副本一并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2份 |
纸质 |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审批结果
商务部批件、《直销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
商务部受理后在 9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予以批准的企业,依据商务部批件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直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信息查询: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网址:https://zxgl.mofcom.gov.cn
信息咨询: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市场计划报告书”、“服务网点方案”将服务网点与零售店铺相混淆,认为服务网点具有产品销售功能。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服务网点的功能是提供与直销相关的服务。
2.申请材料“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包括《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说明:“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应当符合《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3.申请材料“推销合同样本”规定直销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仅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4.申请材料“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规定,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换货的,需要符合仍在保质期内、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消费者即可按规定办理退换货。
常见问题
1.市场计划报告书必须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不得做出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完整,或是扩大、限制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2.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1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4.《直销经营许可证》无需年检。
5.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被批准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6.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考试招募直销员,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直销员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09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核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适用范围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合规企业申请从事直销经营,以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重大事项变更,提供办事指引。 | ||
咨询途径 |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联系电话:(010)85093318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30 |
||
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在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经营状况正常;
2、服务网点的设立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禁止性要求
除申请条件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审核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
||||||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参考文本(附件9) | |
2.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意见/服务网点核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参考文本(附件5) 参考文本(附件10) |
|
二、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2.拟设立分支机构名单 |
填报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11)/ |
3.分支机构负责人证照 |
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4.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明细表 |
在设区的市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已建立的,提供服务网点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12)/ |
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信息表 |
分支机构指已批准开展直销经营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13)/ |
6.直销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审批结果
商务部批件
结果送达
商务部受理后在 9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信息查询: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网址:https://zxgl.mofcom.gov.cn
信息咨询: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
常见问题
1.申请企业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开展直销经营。分支机构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的,开展直销经营前均应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分支机构之间有隶属管理关系的,具有管理职能的最上级分支机构开展直销经营前应向商务部申请批准。
2.申请企业可以将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开展直销经营,也可以将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开展直销经营。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批准后,申请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3.申请企业提交服务网点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时,服务网点尚未建立的,提交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已建立的,提交已建立服务网点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经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4.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 2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5.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填报申请事项相关信息。
6.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无需年检。
7.已建立服务网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商务部将在批准申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对服务网点予以备案,申请企业可在备案后开展直销经营。仅提交服务网点方案的,申请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获得批准后,还应当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09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核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适用范围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合规企业申请从事直销经营,以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重大事项变更,提供办事指引。 | ||
咨询途径 |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联系电话:(010)85093318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30 |
||
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变更事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二)禁止性要求
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合。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意见后,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企业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更换《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审核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
||||||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
二、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
(一)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书 |
(1)明确申请变更事项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二)减少注册资本 | ||||||
2.1 股东会决议 |
符合规定人数的股东签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2.2 章程修正案 |
明确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三)变更股东 |
||||||
3.1 股东变更情况表 |
填写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空表(附件15)/ |
3.2 变更后的股东证照 |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应提供所有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3.3 变更后的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证明。 |
(1)涉及多个股东的,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3.4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
(1)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四)变更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五)变更直销员推销合同 |
变更前、变更后的直销员推销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六)直销经营许可证 |
(1)不需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无 |
(2)需要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纸质 |
无 |
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审批结果
更换《直销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
商务部受理后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信息查询: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网址:https://zxgl.mofcom.gov.cn
信息咨询: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
常见问题
1.申请企业应当在相关事项变更前向商务部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将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 3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4.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不收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7 |
更新时间 | 2023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核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23号公告中规定的镓、锗相关物项 | ||
咨询途径 |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需下载) (二)网络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五十八号主席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12月30日第128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受理条件
1、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镓、锗相关物项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2、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镓、锗相关物项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3、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提供的镓、锗相关物项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纸质 |
1份 |
必要 |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 |
1份 |
必要 |
|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非必要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0份 |
非必要 |
申请接收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及必要纸质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没有负责人的亲笔签字(签章或彩打均不符合规定),承诺要点不完整,未按模板表述等。
(三)申请材料的合同号不一致。
(四)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五)中英文用途不一致。
常见问题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原件吗? | ||
必须提供原件。 |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 ||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对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都应完全一致。 |
央企如何申请镓和锗相关物项出口许可证? | ||
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实行属地化管理,央企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查。 |
如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 | ||
进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电子应用平台上获得许可的电子批复后,即可凭电子批复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
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 ||
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
取得许可证后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证面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许可证? | ||
如需对许可证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证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
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两用物项? | ||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公告,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咨询,说明相关物项技术指标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 |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情形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下载)(注:该样表仅供参考,正式表格请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格式(下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格式(港澳台地区专用格式)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