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项目编码 | D18009 |
事项名称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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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 商务部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商务主管部门 (省)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