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进口允许量总量
25700万吨
2026年我国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确定为 2.57亿吨,与2025年持平,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
二、申请条件(5项必须同时满足)
- 1. 业绩/资质:2024年1月—2025年10月期间具有原油进口允许量使用业绩,或已获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进口原油使用资格。
- 2. 基础设施:
- 原油水运码头≥5万吨(或铁路口岸年换装能力≥200万吨)的使用权;
- 原油储罐库容≥20万立方米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3. 资金保障: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4亿元人民币)。
- 4. 专业团队:至少2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 5. 合规记录:在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外汇等方面无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清单
- 申请函(含企业概况、符合性说明、进口方案、专业人员简介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原件(央企子公司可用集团授信证明);
- 原油码头/铁路口岸及储罐使用协议原件、主管部门出具的装卸与库容能力证明复印件;
- 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注:2025年已获得商务部赋予进口资格的企业无需重复提交(2)—(5)项。
四、分配原则
- 首批下达:2025年底前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第一批允许量;
- 动态调整:根据实际进口量、经营需求及新增合法产能适时追加或调整;
- 零业绩退出:近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
- 未完成交回:无法完成允许量的企业须于2026年9月1日前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央企子公司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央企汇总后,于2025年11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不受理);
- 商务部审核后下达分配结果。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10-65197970 邮编:100731
信封或物流箱外请标注“事项:原油”字样。
六、后续监管与法律责任
获得允许量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维护进口秩序。一经查实违规,商务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