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 2025年7月18日,欧盟在第18轮对俄制裁中将两家中国金融机构列入制裁名单。
- 此举被中方认定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反制对象
- UAB Urbo Bankas(立陶宛)
- AB Mano Bankas(立陶宛)
四、反制措施
- 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上述两家银行进行任何交易、合作等活动。
- 措施自2025年8月13日起施行。
五、商务部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五年 第5号
为反制欧盟制裁两家中国金融机构,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现公布《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自2025年8月13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5年8月13日
关于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2025年7月18日,欧盟在第18轮对俄罗斯制裁中将两家中国金融机构列入制裁名单,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中方决定将欧盟UAB Urbo Bankas和AB Mano Bankas两家银行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