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
一、政策核心内容及要点
1. 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范围
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润再投资。
2. 境外投资者定义
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3.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 抵免比例: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 适用税率:若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红利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4. 投资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利润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实际分配。
- 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 投资资金需直接支付,不得周转或由他人代为持有。
5. 税务处理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可暂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收回投资时,需按比例补缴递延税款或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6. 信息报送与核实
境外投资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7. 后续管理与监督
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及时反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8. 政策执行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投资可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特别提醒: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