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核心内容
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进行调整,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管理。
二、出口许可证申领规定
- 申领条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纳入目录的钢铁产品,须凭货物出口合同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 签发机构:
- 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
-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级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 执行依据: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