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 2025年12月31日
范围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
期限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
组织领导:试点城市政府是责任主体,需健全协同机制。
资金监管:接入全国有奖发票数据监测平台,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监督管理:坚持“安全、公平、公开、便捷”四原则,防范舞弊。
宣传推广:多渠道宣传,营造热烈社会氛围。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4524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010-85093057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010-61989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