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览
本次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83条,以“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三大领域构建了覆盖管理、促进、救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法律责任全流程的制度体系,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重点提示:新法首次将“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写入法律,并对中小微企业、边境贸易、国家安全例外等作出专章或专条安排。
对外贸易管理
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牵头,会同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对两用物项、军品、核材料等特殊物项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制度
-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自由进出口为原则;对限制类实行配额、许可证、关税配额管理。
- 国际服务贸易: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须符合《外商投资法》。
- 国营贸易:对部分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许可与备案
- 自动许可: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海关凭自动许可证件验放。
- 技术进出口:自由类技术须办理合同备案登记;限制类技术须申请许可证。
对外贸易促进
- 国家战略: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推动平衡发展;强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
- 金融支持:完善对外贸易金融机构和保险保障体系;发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工具。
- 数字化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推广电子提单、电子签名国际互认。
- 绿色贸易: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加强绿色标准、认证、标识及国际合作。
- 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外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市场、风险预警等信息。
- 中小微企业: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外贸。
- 贸易促进平台:支持境内外展会、线上贸易平台、多元化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 人才培养:加强外贸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培训与智力支持。
对外贸易救济
- 反倾销:对低于正常价值的产品可征收反倾销税。
- 反补贴:对接受专向性补贴的进口产品可征收反补贴税。
- 保障措施:对进口数量大量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产品,可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
- 服务贸易救济:对进口服务增加造成的损害,可采取必要救济措施。
- 贸易调整援助:对受贸易风险影响的产业提供援助,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 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货物、技术、服务贸易预警体系,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
对外贸易秩序
禁止行为
- 伪造、变造原产地标记、证书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等文件。
- 逃避缴纳国内环节税、骗取出口退税。
- 走私、逃避检验检疫。
- 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规要求
- 遵守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规定。
- 配合对外贸易调查,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反制措施
- 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境外个人、组织,可禁止或限制其贸易活动。
-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为上述被制裁对象提供代理、货运、报关、仓储、交易平台等服务支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边境保护:海关可对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调查、处理。
- 调查与处罚: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外贸秩序的,商务部可禁止侵权货物进口。
- 反滥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外贸公平竞争秩序的,商务部可采取必要措施。
- 国际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
- 对等保护:对他国未给予国民待遇或未能提供充分保护的,可采取必要措施。
对外贸易调查
调查事项
- 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竞争力的影响。
- 国外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 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 国家安全、国际义务相关事项。
调查程序
- 商务部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调查,发布公告。
- 可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
- 调查结果以调查报告或裁定形式公告。
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限制申请配额许可证、禁止从业1至5年。
- 海关措施:对禁止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对违法经营者禁止办理报关验放。
- 金融措施:央行、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禁止办理结售汇、跨境人民币结算等。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复议与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附则
- 与两用物项、军品、核材料等特殊物项相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 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及边民互市贸易,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另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