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金刚石出口管制政策专题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5年10月9日)

一、政策依据

本公告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二、管制物项清单

序号 物项名称 技术参数/条件 参考税则号列
1 人造金刚石微粉 平均粒径 ≤ 50 μm 71051020
2 人造金刚石单晶 50 μm < 平均粒径 ≤ 500 μm
注:装饰、首饰用培育钻石除外
71051020
3 人造金刚石线锯 线径 ≤ 45 μm;
金刚石粒径 ≤ 8 μm;
破断拉力 ≤ 16 N
4 人造金刚石砂轮 齿硬度 ≤ 30 HRB;
金刚石粒径 ≤ 5 μm;
最高工作速度 ≥ 40 m/s
68042110
5 DCPCVD设备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 84798999
6 DCPCVD工艺技术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工艺技术

三、实施及报关要求

  1. 许可申请:出口经营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2. 报关责任
    • 属于管制物项的,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填写管制编码。
    •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接近的,须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3. 海关审核:海关对填报信息存疑时可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四、生效日期及更新

本公告自 2025年11月8日 起正式实施,并同步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