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7-17 15: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81号
【发布日期】2024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24年7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7月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