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电子商务司
公文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440号(商贸监管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商电函〔2025〕519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3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答复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公文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440号(商贸监管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商电函〔2025〕519号
发文单位
电子商务司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3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440号(商贸监管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金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APP平台商家与消费者公平互信的双向评分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场经济重视消费者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且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因此,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有一定容忍度。

近年来,个别消费者为谋取私利,对网络购物平台商家进行恶意评价,损害了商家合法权益,但从整体情况来看,消费者相对商家仍处于弱势。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2025年一季度,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6.2万件,同比增长33.33%,解决26.1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7亿元。从投诉理由来看,售后服务(26.07%)、产品质量(19.67%)、虚假宣传(7.27%)仍是主要问题,且虚假宣传投诉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公开展示端,网络购物平台及其应用程序普遍实行消费者单向评价商家机制。

二、政企合力平等保护商家权益

(一)政府部门持续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要求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激励多方经营主体参与信用共建,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完善平台规则,不断提升平台自治能力。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不予受理、不予公示的消费者投诉,包括虚假、恶意投诉,恶意制造侵权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等多种情形,更好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网购平台积极发挥生态构建者作用。

一是完善平台规则。平台通过制定《非正常消费者实施细则》《商品及服务评价规则》《开放平台评价管理规则》《消费者电商购物规则》等平台规则,处理消费者恶意评价、频繁售后、敲诈勒索商家等非正常和违规行为。

二是健全管理机制。平台通过建立账号诚信体系、建立商家服务和成长团队、完善平台赔付制度、拦截高频无理由退货等机制,提高对消费者异常仅退款、退货调包、虚假退货、薅羊毛、恶意评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违规消费者实施驳回售后、单店或平台限购等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国务院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加强网络零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恶意评价、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平等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商家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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