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40种,包括牛肉、猪肉、羊肉、肉鸡、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植物油、食糖(关税配额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铁矿石、铜精矿、煤、原油、成品油、四氯乙烯、化肥(关税配额产品除外)、二醋酸纤维丝束、聚氯乙烯、氯丁橡胶、钢材、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医疗设备。
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
申请进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二、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五)《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六)《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三、受理机构
(一)商务部。负责受理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食糖(关税配额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原油、成品油(除燃料油外)、化肥、二醋酸纤维丝束、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提出的非机电类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申请亦由商务部负责受理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
(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肉鸡、植物油、铁矿石、铜精矿、煤、成品油(燃料油)、四氯乙烯、化肥、聚氯乙烯、氯丁橡胶、钢材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
(三)受商务部委托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受理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
四、决定机构
(一)商务部。
(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三)地方、部门机电办。
五、是否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但是申请原油、成品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且不属于国营贸易企业的申请人,应按所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见链接:http://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01/art_67b0baa3b69a48e3810e30f4b10b3fad.html)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二)申请人已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适用于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申请)。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申请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非机电类货物)。原件,1份。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适用于进口机电类货物)。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货物进口合同。原件,1份。
(五)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适用于申请进口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
(六)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适用于申请进口烟草设备)。
(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备注栏的签章盖章(适用于申请进口移动通讯设备)。
(八)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及报经有许可权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适用于申请进口运输类船舶)。
(九)中国船级社出具的旧船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申请进口旧船舶)。
(十)发展改革委或者民航局的批复复印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进口飞机)。
(十一)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或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
窗口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适用于申请进口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货物)
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适用于申请进口第三条第二款所列货物)
地方、部门机电办(适用于申请进口第三条第三款所列货物)。
网上接收: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
十、办理基本流程(流程图附后)
(一)申请人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的意见,并将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自动进口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一款所述货物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六)申请原油、成品油、化肥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向商务部申请并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注:适用于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食糖(关税配额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原油、成品油(不含燃料油)、化肥、二醋酸纤维丝束、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等货物。
注:适用于肉鸡、植物油、铁矿石、铜精矿、铝土矿、煤、成品油(燃料油)、氧化铝、四氯乙烯、化肥、聚氯乙烯、氯丁橡胶、钢材等货物。
注:适用于工程机械、印刷机鞋、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货物。
十一、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受理结果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样例见附件。
十四、结果送达
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作出准予自动进口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实时查询结果,并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由申请人自取。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
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
窗口咨询: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电话咨询:010-84184593(机电类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010-84181558(非机电类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010-65197729(农产品相关政策咨询), 010-65197787(能源资源产品相关政策咨询), 010-65197420/8778/8770(机电产品相关政策咨询)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公地址及时间,以其公布为准。
附录
1.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