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02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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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申请冠名“中国”等字样展会或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展会项目首次举办的申请,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服务对象为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下简称“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
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010)67870108-3;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010)65197856;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010)65197001、65197375。 在线咨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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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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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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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79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第三条: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六)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事项,另行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第九条: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七)举办为期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第四条:(二)符合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受理条件
(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外国机构、台湾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以及境内招展工作。
(三)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四)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五)经批准已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注: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所列受理条件的展会,不予许可。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填写样本 | 份数 | 填报须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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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函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1 | 阐述申办理由,需加盖申办单位 公章。 | ||
二 |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表需填写准确完整,其中“ 展览内容”应简明扼要 。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三 | 主办单位资质证明 | 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仅首次申请或主办单位变更时需 提供。 |
四 | 境外机构注册副本 | 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 如无境外机构参与主办,不需 提供。 |
五 | 主办单位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民事责任主体。 | 如单独主办,不需提供。 |
六 | 主办单位变更证明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往届展会主办单位不再参与主办本届展会,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如主办单位无变更,不需提供;如新增主办单位,按第5和7项要求提供材料即可。 |
七 | 主承办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或分别与承办单位签署的主承办协议。 | 如无承办单位,不需提供。 |
八 | 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阐述展览会前期市场调研情况、组织机构、保障措施等,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九 | 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方案应详实具体、分工明确、切实可行,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 | 展览会安全生产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应包括展台搭建和拆除、防火安全、用电安全、使用设备、高空作业、个人防护设备、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一 |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应包括具体处理和应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二 | 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应包括具体处理和应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三 | 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应包括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等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开展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等工作,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四 | 上届展会会刊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展会名称、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应与审批/备案信息一致。 | |
十五 | 上届展会批件 | 复印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上届如未按规定报批,应附说明。 | |
十六 | 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复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工作方案 | 复印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展览、展销等活动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取消递交纸质材料环节,申请人可通过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在线提交资料。
申请接收
办理方式
(二)依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在线提交资料。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形式下发审批结果。 批件样式见附录3
结果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二、 申请材料不全。
三、 申请材料中未说明上届展会中境外参展商比例。
四、 申请函抬头将“商务部”误写为“商务部服贸司”。
五、 申请函中未写明展会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