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6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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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正式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供港澳活猪、活牛,以及供香港活鸡经营权的申请及更名业务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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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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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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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办公地址及时间,以其公布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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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五款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十六条 第六款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第一款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受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出口合同。
3、申请人已获得出口配额。
4、申请人已符合《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规定的条件。
5、申请人已符合《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规定的条件。
6、申请人已符合《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2号)规定的条件。
7、申请人已符合《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的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
1、不符合设定依据所列申请条件的。
2、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办理流程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初审后报商务部。
3、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等行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复核注册养殖场申报文件,提出赋予或更名的意见。
4、对于形式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商务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作出赋予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或同意更名的决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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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二 |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申请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三 |
货物出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编:100731)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申请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结果公开等。
审批结果
由商务部按流程办理后下达批件。
结果送达
以商务部批件形式下达申请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审批结果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查询。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