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1 |
更新时间 | 2021年8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 ||
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商务部台港澳司交流处(010)65198609 | ||
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8项: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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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项: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受理条件
组展单位条件参照200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修订并重新公布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组展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备后即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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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展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备后即可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服务指南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要求 | 纸质/电子 | 要求 | 材料填写样表 |
---|---|---|---|---|---|---|
一 |
申请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基本内容包括:展览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展出面积和内容等 |
|
二 |
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三 |
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四 |
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五 |
防范政治突发事件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六 |
拟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七 |
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举办该展览的核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八 |
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邀请函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九 |
大陆主办单位与台湾地区办展单位合作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十 |
台湾地区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有关介绍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十一 |
如在展览期间同时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论坛等活动,须提供该活动的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十二 |
上届展览会总结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首次可免 |
无 |
十三 |
上届参展企业名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首次可免 |
无 |
十四 |
地方单位主办的,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纸质材料报送方式见“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纸质材料报送方式见“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一)新办: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发放批件等。
(二) 依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具体程序要求:申请人将申请函(阐述要件变更情况和具体理由),批件原件,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同意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函(仅限地方单位主办展会)提交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 依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具体程序要求:申请人将申请函(阐述要件变更情况和具体理由),批件原件,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同意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函(仅限地方单位主办展会)提交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复函)形式下发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申请单位。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大陆主办单位与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合作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没有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文件中的展览时间前后不一致。
(三)非首届举办的展会没有提供上届办展总结。
(四)没有写明展位数量。
(二)申请文件中的展览时间前后不一致。
(三)非首届举办的展会没有提供上届办展总结。
(四)没有写明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