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9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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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 ||
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商务部台港澳司交流处(010)65198609 | ||
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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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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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2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二)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商办台函〔2012〕259号)
受理条件
根据《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申请人(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申请人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满5年;
2、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赴大陆设置代表机构;
3、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且其本身或其主要会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业务;
4、无违反大陆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b/201204/20120408075738.shtml条文链接)
(二)禁止性要求
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服务指南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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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代表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该组织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
无 |
2 |
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该组织赴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批准文件中的相关要素要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
无 |
3 |
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4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委任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组织单位公章; |
无 |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简历要求类似招聘求职简历,要求有个人基本信息和完整教育、职业经历,不可过于简单;简历贴彩色证件照; |
无 |
|
5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申报表据实完备填写) |
空表/ |
6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申报表据实完备填写) |
空表/ |
7 |
大陆办公地址证明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租房或购房证明,如申请时不能提供正式合同,可提供租房或购房意向书。) |
无 |
8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该组织(授权人)与大陆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被授权人)签署; |
无 |
9 |
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该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10 |
该组织向地方商务部门的致函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应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规定,办理台湾代表的长期居留、就业许可、税务登记、海关登记以及开立外汇账户等手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
1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内容包括:申请变更事项的前后情况,如人员XXX已离任,XXX为新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原办公地址为XXX,现变更为XXX; |
无 |
2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解聘代表机构原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解聘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解聘书应明确原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解聘时间,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组织单位公章。 |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新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要求同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
||
新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要求同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
||
原办公地址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租赁到期清理完结的证明或已购房屋后续处置使用的情况说明。) |
无 |
|
新办公地址的租房或购房证明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无 |
||
3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空表/ |
4 |
代表机构相关证件材料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原批准证书(地方商务部门颁发); |
无 |
5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要求同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
无 |
6 |
该组织向地方商务部门的致函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
1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组织单位公章。) |
无 |
2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 |
空表/ |
业务活动报告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前一个驻在期的业务活动报告,包括每年开展的活动及... |
无 |
|
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
无 |
|
代表机构相关证件材料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①原批准证书(地方商务部门颁发); |
无 |
|
大陆办公地址证明 |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 |
必要 |
1份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本 |
---|---|---|---|---|---|---|
1 |
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纸质(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组织单位公章。) |
无 |
2 |
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无 |
|
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 |
申请人自备(原件) |
必要 |
1份 |
无 |
特别提示: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其所属组织不再延期或提前终止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在代表机构期限届满或业务活动终止前30天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的代表机构,在该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且其所属组织清理完结相关债权债务及未结事宜前,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所属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应将全部材料交至地方商务部门。由地方商务部门通过行政事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方式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示范文本
结果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常见错误示例
(二)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后缀须为“代表处”,不可用其他后缀名称。
(三)驻在地名称须为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级以上”为地级市以上,不包括县级市。
(四) 商务部批复函件和地方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均须含有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地址,以便于常驻代表机构后续办理后续程序,因此须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时提供大陆办公地址证明,可提供租房或购房意向书。
常见问题
(一)审批文件的领取方式与领取凭证是什么? | ||
审批文件凭借受理单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如何查询申请材料目录? | ||
商务部网站的行政许可事项专栏内,《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服务指南》(十二 申请材料)有申请需要的材料目录。 |
如何了解申请材料是否已齐全? | ||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政务服务大厅将短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待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至大厅。 |
代表处申请设立有哪些注意事项? | ||
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需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后续还需地方商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代表处申请延期和变更提前多久申请? | ||
代表机构的延期、变更,应提前60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代表机构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