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 行政许可事项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服务指南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代表机构申请设立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需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后续还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正式提出处理意见。
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应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规定,办理台湾代表的长期居留、就业许可、税务登记、海关登记以及开立外汇账户等手续。


2.代表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代表机构申请变更一般分变更人员和变更办公地址两类。


3.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代表机构的延期、变更,应提前60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代表机构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延期如涉及变更人员或办公地址,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同申请变更材料清单。

4.代表机构申请注销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其所属组织不再延期或提前终止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在代表机构期限届满或业务活动终止前30天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的代表机构,在该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且其所属组织清理完结相关债权债务及未结事宜前,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所属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应将全部材料交至地方商务部门。由地方商务部门通过行政事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申请接收

办理方式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

X